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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4〕24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3-10 15:53:48    文章字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8202424

当事人名称:黔西南正胤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富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06QPX3

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巧马镇者告循环工业和特色农特产品加工区

接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7日、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10月6日在使用抽水泵将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废水抽回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抽水泵的活头从抽水泵接口处脱落,有废水流入者告河,当天,你公司未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也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者告河出现鱼类死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7日检查时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4年10月8日对你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经理骆晓峰、环保主管韦国志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 2024年10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10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4年10月7日提取你公司的《黔西南正胤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分)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28日提取你公司的《黔西南正胤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方案》复印件4份;《检测报告》(HKJC-2024-1725)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10月7日提取你公司的《黔西南正胤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高端活性炭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黔西南正胤活性炭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高端活性炭系列产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类别,环评及环评验收中要求地面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3.《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关于公司生产部管理人员任命书的通知》(正胤炭业行发〔2024〕9号)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翁富华、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经理骆晓峰、环保主管韦国志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公司。

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的通知》(2024—01—34)(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污染事故等级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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