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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5〕3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6-20 15:46:54    文章字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820253

当事人姓名:杨胜盛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贵州省册亨县坡妹镇纳力村后山组

接群众投诉举报,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用的册亨县兴江生姜加工厂(以下简称该加工厂)场地中间空地内露天堆放有占地约300平方米的煤矸石,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7日检查时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5年3月17日对该加工厂管理人员郭兴江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5年3月17日对你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2025年3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加工厂投资人唐坤艳、管理人员郭兴江和你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5年3月17日提取郭兴江与你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项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停业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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