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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8)〔2025〕7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6-27 17:58:53    文章字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820257

当事人姓名:何正富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姓名:陈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姓名:汤志泽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册亨县冗渡镇威旁村李家寨组

根据群众举报投诉位于册亨县冗渡镇威旁村李家寨组有一个芭蕉芋淀粉加工厂的生产废水污染到村民饮水问题”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和2025年1月6日对位于册亨县冗渡镇威旁村李家寨组由何正富、陈鹏和汤志泽合伙投资建设的芭蕉芋淀粉加工厂(以下简称你三人投资建设的加工厂)进行调查,发现你三人投资建设的加工厂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三人投资建设的加工厂生产废水经厂界西面角一根白色的PAC管自西面厂界围墙旁的边沟延伸至南面厂界围墙下端,再伸入厂界南面排放到用土堆包围形成的两个无防渗坑塘内(坑塘1:宽20米、长36米,坑塘2:宽30米,长36米),经对上述两个坑塘内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HKJC-2024-2120)显示厂界南面的坑塘1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1.57×10³mg/L,超标77.5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69×10³mg/L,超标55.9倍;总氮浓度为379mg/L,超标11.6倍;总磷浓度为2.86mg/L,超标1.68倍。厂界南面的坑塘2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1.48×10³mg/L,超标73倍;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32×10³mg/L,超标52.2倍;总氮浓度为222mg/L,超标6.4倍;总磷浓度为1.40mg/L,超标0.4倍。

注: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执行《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中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五日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为20mg/L,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为100mg/L,总氮标准限值为30mg/L,总磷标准限值为1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采取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月6日对何正富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6日对陈鹏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6日对汤志泽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1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拍摄和无人机拍摄的证据图片12张,视频光盘1张;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签收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移交的检测报告记录表1份;2025年1月6日由执法人员送达给何正富、陈鹏和汤志泽三人的《册亨县冗渡镇何正富合伙投资建设的芭蕉芋加工厂地表水水质、地下水水质和废水水质检测报告》(HKJC-2024-2118)、(HKJC-2024-2119)、(HKJC-2024-2120)送达回执1份和存档的纸质版报告原件3份;2025年1月6日,册亨分局执法人员收集用于证明你三人投资建设的加工厂生产废水排放标准的《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打印件1份;证明你三人投资建设的加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12月11日何正富提供的《威旁坝区预冷库建设项目场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2025年1月6日何正富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月6日陈鹏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月6日汤仕泽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三人。你三人投资建设的加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向你三人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8)〔2025〕5号),告知你三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三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三人于2025年4月25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要求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并要求举行听证。你三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认为我局下达的《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8)〔2025〕2号)和《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8)〔2025〕5号)存在事实认定不全面和法律适用失当的问题,要求对你三人作出免予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二是认为你三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形和依法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要求对你三人作出免予或减轻处罚的决定。经我局对你三人上述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后认为:(一)该案件证据充分,违法事实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不存在事实认定不全面和法律适用失当的问题;(二)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你三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形,且不符合免予或减轻处罚情形。综上你三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经我局研究,不予采纳。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认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下达,不符合程序;二是认为行政机关向你三人送达检测报告原件时,并未随同采样过程记录或视频,剥夺了你三人对关键证据的质证权利,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4条;三是认为拟处罚金额39万元,未说明“情节较轻”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裁量说理不充分;四是认为不存在主观过错,厂区边沟和管道事先已存在,未新建排污管道,不存在主观、蓄意行为,应属于过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事实不相符;五是要求对检测程序合法性、裁量计算方式等关键问题重新组织核查,并将主动整改、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实际污染后果纳入裁量考量,请求撤销或变更处罚3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会上你三人委托的代理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如下:

1.《听证陈诉申辩书》原件1份。

2.《册亨冗渡镇威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整改证明》复印件1份,河道清理现场照片复印件11张、清理废渣照片复印件5张、微信转账截屏4张、微信聊天截屏4张。

3.陈鹏银行贷款记录1张、汤志泽银行贷款记录1张、陈鹏、汤志泽借条各1张。

2025年6月6日,我局召开2025年度行政执法案件第3次审查会议,对你三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综合案件证据及听证笔录材料,会议认为:(一)针对你三人认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下达,不符合程序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命令,我局同时向你三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二)针对你三人认为行政机关向你三人送达检测报告原件时,并未随同采样过程记录或视频,剥夺了你三人对关键证据的质证权利,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4条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我局在送达检测报告原件时,已严格依据法定程序送达,现场采样的照片和视频证据已经你三人签字确认,且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你三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且不存在剥夺你三人对关键证据的质证权利;(三)针对你三人认为拟处罚金额39万元,未说明“情节较轻”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裁量说理不充分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我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你三人的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和裁量依据,不存在未说明“情节较轻”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四)你三人认为不存在主观过错,厂区边沟和管道事先已存在,未新建排污管道,不存在主观、蓄意行为,应属于过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事实不相符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第三款“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的规定,你三人投资建设的芭蕉芋加工厂的生产废水排放口并非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法定排放口,且废水排放地点为你三人投资建设的加工厂南面用土堆包围的无防渗坑塘,因此,我局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无不当;(五)要求对检测程序合法性、裁量计算方式等关键问题重新组织核查,并将主动整改、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实际污染后果纳入裁量考量,请求撤销或变更处罚3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经查,检测符合程序规定,裁量依据充分,裁量计算方式无误,你三位此次违法行为确属初次违法,但你三人及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证明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法定证据。会议议定:(一)对你三人陈述申辩理由和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二)你三人上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不予处罚的规定,对你三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三)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五条,(三)水污染防治类第11项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幅度的规定,计算如下:

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裁量因子:生活废水或其他废水,裁量幅度为5%;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幅度为20%;

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子:超标2倍以上的(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幅度为20%;

裁量因素:日排放量;裁量因子:不足10吨的(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的(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幅度为5%;

裁量因素:排放去向;裁量因子:Ⅲ类水体,裁量幅度为15%;

处罚计算:〔(5%+20%+20%+5%+15%)×60%〕×1000000元

=(0.65×0.6)×1000000元

=0.39×1000000元

=390000元

按上述规定,我局对你三人上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处叁拾玖万元(¥:390000元)整的罚款;

2.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三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黔西南州财政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龙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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