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册亨县鸿运汽车修理
经营者:谢忠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7MA6DY9YD2P
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镇纳福寨
我局执法人员罗娟、王洁纯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开展第3季度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废机油危废暂存场所内贮存有废机油(危废代码为900-214-08),该暂存场所门上张贴的危废标识不规范,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经营者谢忠山采取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经营者谢忠山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5年9月28日由谢忠山提供的与黔西南州源屯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HW08)委托处置收集合同》(合同编号:YT0201)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8日由谢忠山提供的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表复印件3张;2025年9月28日由谢忠山提供的2025年度省内联单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8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拍摄的证据图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9月28日你单位经营者谢忠山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经营者谢忠山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
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单位停业或者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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