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不罚(8)〔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册亨县鸿运汽车修理
经营者:谢忠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7MA6DY9YD2P
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镇纳福寨
我局执法人员罗娟、王洁纯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开展第3季度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废机油危废暂存场所内贮存有废机油(危废代码为900-214-08),该暂存场所门上张贴的危废标识不规范,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经营者谢忠山采取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经营者谢忠山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5年9月28日由谢忠山提供的与黔西南州源屯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HW08)委托处置收集合同》(合同编号:YT0201)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8日由谢忠山提供的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表复印件3张;2025年9月28日由谢忠山提供的2025年度省内联单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8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拍摄的证据图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9月28日你单位经营者谢忠山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单位经营者谢忠山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25年11月13日,我局召开2025年度行政执法案件第七次审查会议,对你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综合案件证据及你单位提交的整改材料,会议议定:你单位于检查发现后五日内整改完成,同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第十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中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同意对你单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8)〔202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经研究,鉴于你单位已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整改且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增强法治意识。你单位要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合法合规,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2.强化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规范产废环节的贮存、转移、处置等工作,确保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落实落细。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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