秧坝镇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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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名称:秧坝镇人民政府

二、单位负责人:张泉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四、办公地址:秧坝镇森林小镇第一社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五、联系方式

电话:0859-4458082

传真:0859-4458082

邮编:552205

六、单位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加挂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室牌子)

1.负责镇党委、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文秘、议(提)案办理、督办、印鉴、绩效、机要、档案、制度建设、党(政)务公开、信息、保密、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退休干部服务、宣传、统战等工作。

3.负责法制宣传工作;参与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负责其合法性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承办镇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事项;负责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为镇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负责为镇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负责为镇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参与镇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负责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5.协助镇党委、政府组织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和各类事故;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相关工作。

6.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人防、外事、侨务、国防教育等工作。

7.负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

8.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859-4458082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

1.负责制定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收集、调研和分析镇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负责镇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负责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第一产业、指导协调二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3.引导、指导发展经济贸易,培育、完善城乡市场,推进旅游、服务、信息、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的发展。

4.承担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和服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5.承担镇农业行政管理和服务。组织裁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草原(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负责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批准;负责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签证工作;负责对家庭承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负责对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负责草原(草地)承包经营者调整批准;负责组织草原(草地)防火宣传教育,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有关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负责对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批准前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动物强制免疫和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和踏查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承担镇林业行政管理和服务。负责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裁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7.承担镇科技、气象、防汛防震等管理和服务。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负责处理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有关工作;负责汛前检查、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临震应急期的应急相关工作;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组织避灾疏散工作;负责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型基础设施产权证核发工作。

8.负责镇旅游发展工作,办理出境旅客超额携带金银及其制品的证明。

9.负责办理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的证明。

10.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初审工作;负责组织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1.负责依法管理、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12.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社会事务办公室(残联与其合署办公)

1.负责制定镇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镇教育行政管理和服务。负责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和报备;负责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负责扫盲学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负责对学校及周边秩序检查;负责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强制执行;负责义务教育情况检查;负责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工作。

3.承担镇民政行政管理和服务。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提出;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备案;负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补选备案;负责村(居)民小组调整的批准;负责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备案;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前及其核销核准前的审核;负责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负责五保对象入敬老院的批准;负责监督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审批前的审核;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初审;负责殡葬管理和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批准前的审核;负责拥军优属、军人抚恤优待、烈士褒扬、革命伤残军人优待;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协助上级抓好区划地名与勘界、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等工作。

4.负责镇残联工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科技信息化应用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维护残疾人权益;负责镇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理评残资料,审核评定伤残等级,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负责管理和指导村(居)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村(居)残疾人服务,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5.负责镇社会就业登记,对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进行批评教育;负责查灾报灾救灾工作,管理发放救灾款物;负责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审核特困群众救助认定。

6.负责镇文体广电管理工作,核实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民间文艺演出和开展文体活动工作;负责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建物的强制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等工作。

7.负责镇民族宗教工作,加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

8.负责镇老龄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9.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加挂群众工作办公室牌子)

1.贯彻中央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示精神,研究、拟订本辖区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掌握、分析辖区内的治安形势和工作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镇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3.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治理辖区内突出的治安问题。

4.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村(居)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负责社区戒毒、戒毒期满审核和康复人员康复期满审核。

5.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各种形式的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6.宣传贯彻党的群众工作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镇党委、政府有关群众工作、信访工作、维稳工作的决策部署;受理、交办、转送群众来信、来访,协调督导信访事项的解决;组织、指导和协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社情民意,掌握信息动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

7.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承担卫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服务,编制并组织实施镇卫生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生育水平。

2.负责推动镇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建设;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服务登记;负责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

3.负责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的监测,提出发布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

4.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规划,依法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5.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有关工作。

6.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7.受委托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抚养费。

8.制定并组织实施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镇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9.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859-4458082

(六)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

1.承担镇国土行政管理和服务。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前的审核;负责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批准前的审核;负责新建、改建乡道用地批准前的审核;负责在村庄、集镇规划区未按批准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负责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批准前的审核;组织裁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2.承担规划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镇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村民住宅建设规划工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和报批;负责单位或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并对未取得批准而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负责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负责对有关单位和居民在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3.承担建设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管理及统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对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负责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4.承担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初审;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

5.承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协助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城镇、村庄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政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6.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