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一、案情简介
近日,册亨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姚某某、陆某某涉嫌驾驶车辆运输建筑渣土到册亨县纳福街道县水泥厂背后倾倒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查处。
二、处理结果
经查,张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场对姚某某、陆某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马上改正,并各处200元人民币罚款。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法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管理建议
建筑工地、门店和住宅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和倾倒,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积极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城市居住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