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址
册亨县纳福街道办纳福大道册亨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二楼法人区综合窗口8号窗口(咨询电话:0859-4212179)。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 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 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册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册亨县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核准制度
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不得处置城市建筑垃圾。
核准对象
1.向施工场地外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向属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前向属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件。
3.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的企业,应当向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核准所需材料(首次申请)
1.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1)书面申请;
(2)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3)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4)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
(5)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2.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1)书面申请;
(2)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
(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书面申请;
(2)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3)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4)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所需材料清单
(注意: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故车重在4.5吨以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可直接到册亨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应先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再到册亨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受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办事服务指南
(微信扫码查询)
1.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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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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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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