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行政审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测: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机构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的主要设施;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三、强化检测机构的规范管理
(一)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可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ljg.cn)核验。
四、落实防雷安全相关责任
(一)各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并对存在的雷电灾害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各检测机构要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规范编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发现存在雷电防护装置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自觉将检测报告上专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ljg.cn),接受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监督。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管,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防雷安全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本行业领域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抓好防雷安全隐患整改。
五、抓好宣传教育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要加强防雷安全的教育宣传工作,提升社会公众防雷避险的能力。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特此公告
册亨县气象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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