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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02-24 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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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册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和驻县垂直管理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三)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地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四)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或其它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县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进行评议。
(二)问卷评议。设计、发放问卷调查表,供群众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群众意见箱、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 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被测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处理。
第七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第八条 对评议和建议,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5天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册亨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