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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3-24 10:54:21    文章字号:   
册亨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县、乡(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县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督促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县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条 乡(镇)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 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 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 没有公开办事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办事纪律;
5. 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6. 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不符。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六)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七)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八)不及时送交或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二)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三)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五)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 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指出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3. 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指出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二)责任追究:
1.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监察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裁决应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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