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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冗渡镇威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026-2035年)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8-11 10:19:51    文章字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冗渡镇威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2026-2035年)

一、规划目标

为依法保护威旁村历史文化遗产,维护村落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威旁历史文化名村(以下简称“威旁名村”)的保护管理,延续“群山环抱,林田交织,水脉贯通,顺势筑村”的传统空间格局,提升乡村人居环境品质,传承与弘扬威旁名村的民族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其历史文化内涵与文化功能,统筹文化遗产保护、公共设施建设与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威旁名村文化传承与生态旅游融合,促进威旁名村社会、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特制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冗渡镇威旁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与威旁村行政管辖区范围保持一致,面积1578.36公顷。

保护范围:威旁名村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面积为36.6688公顷。核心保护范围东至陂鼐古营盘、登山路,南至陂鼐古驿道,西至陂鼐玉季桥西侧约80米处的入户道路,北至国道G552,面积为9.6785公顷;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营盘脚,南至云盘山北侧山脚,西至陂鼐停车场西侧约240米,北至国道G552北侧田园机耕道,面积为26.9903公顷。

三、规划期限

2026年——2035年。

四、历史文化价值及特色

(一)军屯戍边与布依民族融合的实物见证

威旁村陂鼐古寨完整见证了西南边疆“汉族南迁—卫所军事屯戍—民族融合—防御体系本土化转型—村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全周期演化历程。明洪武年间江西李氏南迁形成李家寨雏形,洪武十四年“调北征南”后汉军于古营盘山建屯立堡,开启军屯历史;此后汉军与当地布依族长期通婚交融,清雍正时期布依民众依托古营盘山、石屯堡展开反抗,使军屯防御体系完成从“官方戍边堡垒”到“布依村寨自我防御要塞”的本土化转型。现存威旁剿匪战斗遗址、威旁至陂鼐古驿道、陂鼐古营盘、布依屯堡、寨墙、寨门等,是军屯防御与交通体系的直接实物实证;寨内威旁陂鼐福德祠、陂鼐民国公众不昧碑、社神庙明确记载了汉族迁徙、村寨发展及民族融合等内容,延续了600余年的屯垦农耕传统,是研究明代卫所制度、西南边疆治理史和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不可替代的实物遗存。

(二)山水相融的聚落选址与防御营建智慧

陂鼐古寨的聚落格局与选址,是明代军屯防御需求与布依族山地农耕营建智慧深度结合的典范。古寨前临溪河,背依古营盘山天然军事屏障,建筑与农田沿溪河两岸阶地布局,主动避开山洪风险线,依托山体形成防御屏障,依托河流、古井解决生产生活用水与灌溉需求。整体遵循“因山就势、顺应水脉、保土理水、培植养气、就地取材”的传统营建原则,形成“营盘山为后防、寨墙环护、街巷设防”的完整防御体系,屯堡封闭性强如坚固军事堡垒,完美契合“背山面水、负阴抱阳”的理想人居格局,实现了军事防御、农耕生产与生态适应的科学统一。其600年来对自然环境的科学适配逻辑与完整格局遗存,为研究明代军屯聚落规划和山地传统人居环境营建提供了珍贵的实物样本。

(三)汉布依融合的石木建筑技艺活态样本

陂鼐古寨的传统建筑是汉族屯堡营造技艺与布依族山地石构建筑艺术深度融合的产物,整体为石木结构。外墙石板雕凿的铜钱窗兼具采光、通风、祈福与防盗功能,单钱窗五孔寓意“五湖四海亲如一家”,双钱窗九孔寓意吉祥顺遂,是汉布依文化融合的突出建筑符号。建筑呈上中下三层楼阁式功能分区,中层住人,上层堆物,下层饲养;室内以布依“一食、一住、一客厅”三段式格局为主,同时融入汉族起居习惯,形成了兼具防御性、实用性与审美性的独特建筑风格,完整保留了地域辨识度极高的营造技艺与装饰艺术,是黔西南汉布依融合型建筑艺术的珍贵活态遗存。

(四)历史文化特色评估

威旁村的历史文化特色集中体现为“军事基因”与“民族共生”的深度耦合,贯穿于聚落选址、防御格局、建筑技艺、信仰符号与社群伦理各层面,完整呈现了西南边疆“汉族南迁—卫所军事屯戍—民族融合—防御体系本土化转型—村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独特演化轨迹。威旁村陂鼐古寨是明代军屯与黔西南布依族文化历经数百年深度融合而成的典型聚落范例,兼具军事防御特色与生态适应智慧,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富集且代际活态传承,具有突出的历史、科学、艺术与文化价值,是研究黔西南军屯文化、民族融合及传统村落营建不可替代的珍贵实物遗存。

五、保护层次

本规划分为村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护范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古迹保护三个层次。

村域范围历史文化保护以威旁名村村域行政管辖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主;保护范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陂鼐为核心,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古迹以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他已公布保护对象为主。

六、保护对象

(一)村域范围历史文化遗产

1.保护构成“群山环抱,林田交织,水脉贯通,顺势筑村”山水格局的重要山体、河流以及乡土文化景观的空间。其中,保护重要山体,保护村域内河流溪水,保护村寨周边坝区连片田园等。

2.针对威旁名村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措施,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3.保护5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国家级2项、省级12项、州级4项、县级36项。

4.保护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包括4处不可移动文物、6处历史建筑和6处历史环境要素。

(二)保护范围历史文化

1.保护威旁名村的“依山赋形、组团分布、聚族而居、产居交融”传统格局及公共空间系统,包括构成空间格局的建筑聚落、街巷空间及周边田园。

2.保护威旁名村以及4条历史街巷等街巷。

3.对保护范围内建筑进行分类保护,其中,保护类建筑为文物建(构)筑物1处;修缮类建筑为历史建筑6处;改善类建筑为传统风貌建筑32处。

(三)文物古迹

1.保护4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威旁剿匪战斗遗址、威旁陂鼐福德祠、威旁至陂鼐古驿道、陂鼐民国公众不昧碑,同时保护其文物环境。

2.保护已公布的6处历史建筑,包括陂鼐布依屯堡、陂鼐玉季桥、陂鼐古井、陂鼐古驿道、陂鼐古营盘、陂鼐福德祠及其周边环境。

3.保护17处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古树名木、建(构)筑物、石头、遗址、历史河流等5种类型。

七、村域总体保护策略及要求

(一)总体保护策略

1.促进文化传承,活化历史资源。构建“村域-保护范围-文物古迹”三层次保护体系,明确保护要求与措施,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完整真实。加强非遗保护传承,促进文化活态传承。修缮活化历史建筑与传统民居,打造文化展示空间,增强文化吸引力。

2.强化生态保育,维护山水格局。实施严格环保措施,整体保护村寨周边自然景观,维护“群山环抱,林田交织,水脉贯通,顺势筑村”的山水格局,确保景观完整与生态稳定。

3.协调区域联动,强化交通管控。以陂鼐景区为核心,联动冗渡镇及周边村寨构建区域交通协同网络。

4.提升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升市政、消防设施配套,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与旅游接待能力。

5.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依托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优势,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推动可持续发展模式。通过文化展示利用吸引游客,带动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二)村域历史文化保护总体要求

筑牢山水基底,守护自然遗产本底,严格守护村域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基础,着重保护陂鼐景区自然人文景致及相关山水环境。加强“物质+非物质”双遗产全域普查,完善保护对象,提出保护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保,开展生态修复与绿化项目,提升生态环境品质。严格管控“三区三线”,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获得有效保护。以价值利用为核心,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用,推动文旅融合,促进经济进步。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建立长效保护管理机制,村庄建设及大型基建选址避免破坏保护要素及周边环境。

八、村域总体保护结构

保护村域“一核一环、三区多节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结构。一核为以保护范围为核心的屯堡文化保护核。一环为以历史街巷、古驿道及古驿道遗迹为主形成的历史文化保护环。三区包括街上历史文化保护区、三家寨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景观区。多节点指村域范围内多个历史文化保护要素。

九、保护范围管控

(一)核心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1.整体保护要求

(1)严格保护“依山赋形、组团分布、聚族而居、产居交融”的传统格局,保护历史街巷的尺度、走向及空间特征。保护威旁剿匪战斗遗址、威旁陂鼐福德祠、威旁至陂鼐古驿道、陂鼐民国公众不昧碑4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建筑6处和传统风貌建筑26处等保护对象。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核心保护范围重叠时,应从严执行相应管控要求。

2.建筑保护与更新要求

(1)建筑实施分类保护,分为保护、修缮、改善、保留、整治改造五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分类保护方式,以相应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为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开放利用力度。确需新增配套用房时,应优先改造利用周边既有建筑。

(3)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应维持原有高度和体量,在保护价值要素及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可进行改建和添加必要设施,以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4)其他建筑的改造整治不得超出原有高度和体量,其体量、色彩、材质须与传统风貌协调。

3.建筑高度与风貌控制

(1)建筑高度应根据各高度分区控制要求进行管控。对不符合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整治措施逐步实施降层改造。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维持原有高度和体量。

(2)建筑整治的,改造后的建筑风貌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相协调;其体量宜小不宜大,其空间形态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与传统肌理;建筑材料宜以本地木材、块石、条石、砖、小青瓦等传统材料为主,建筑外立面禁止使用瓷砖、彩钢板、铝合金门窗等与传统风貌冲突的现代材料;建筑色彩宜以木色、当地石材原色(如米黄色、土黄色、浅灰色)等本区域传统风貌建筑的协调色系为主。屋顶宜采用传统坡屋顶或坡屋顶与平屋顶结合的形式,坡屋顶以悬山式和硬山式坡屋顶为主。建(构)筑物的外部装饰和生活设施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须采用隐蔽式安装,管线应埋地敷设或沿墙隐蔽敷设,不得外露影响风貌。

4.建设活动管控要求

(1)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2)严格保护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和沿街建筑界面特征。不应擅自拓宽或收窄历史街巷;路面铺装应采用传统块石、石板等传统石材或历史上实际使用材料,铺装尺寸和方式应符合传统形式。对于一般街巷,在保护整体街巷格局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根据道路功能与等级,作适当拓宽和调整。

(3)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确保不破坏传统格局,色彩、材质、形式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必要的设施,体量应压缩至功能所需的最小尺寸,不得新建独立式大型设备用房;设施应隐蔽化。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建议历史建筑、其他既有建筑及管线的安全。禁止设置大型商业招牌等设施,必要的标识标牌应采用木质或石质传统形式,与街巷风貌协调。

(4)清理并利用核心保护范围内闲置用地,将其发展为公共开敞空间。应丰富核心保护范围的景观绿化,设置的街道景观小品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强化历史文化元素在保护、整治提升中的体现与运用。

(5)进行改变园林绿地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开展影视摄制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历史建筑的活动,均应严格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历史建筑。相关活动须制定保护方案,经册亨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确保现有消防通道畅通,并依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应由册亨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在狭窄地段敷设管线,无法满足相关规范安全间距要求时,应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微型综合管廊等变通工程措施,满足管线安全运营管理要求。管线敷设应同步保障安全运营,在狭窄地段不满足安全间距要求时,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及微型综合管廊等措施;选线须避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寨墙遗址等重要保护要素。建立管线定期巡查维护制度,确保长效安全。

(7)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临时建筑及其他设施,以及开展其他各类保护和建设活动,须经册亨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控制要求

1.整体保护要求

严格保护“依山赋形、组团分布、聚族而居、产居交融”的传统格局,保护历史街巷的尺度、走向及空间特征。保护6处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对象。

2.建筑保护与更新要求

(1)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实施分类保护,分为修缮、改善、保留、整治四类保护方式。传统风貌建筑在保护价值要素及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可进行加建、改建和添加必要设施,以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2)其他建筑的改造不得超出控制高度和体量,其体量、色彩、材质须与传统风貌协调。

3.建筑高度与风貌控制

(1)建筑高度应根据各高度分区控制要求进行管控。对不符合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整治措施逐步实施降层改造。

(2)需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筑,建筑风貌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建筑材料除传统材料外,可选用与名村环境相协调的现代材料;建筑装饰与色彩应与街区整体文化、功能、业态或旅游氛围相协调。建筑尺度、体量宜小不宜大,屋顶宜采用传统坡屋顶或坡屋顶与平屋顶结合的形式。装饰、招牌、灯饰应与建筑样式宜采用威旁名村传统民居相协调的做法,其形式、材质、色彩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不得使用高纯度、高明度的现代色彩,保证风貌的连续性。

4.建设活动管控要求

(1)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2)保护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和沿街建筑界面特征。依法满足相关程序后,根据道路功能、道路等级,可对一般街巷适当拓宽和调整。

(3)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区域统筹布局,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配套设施的设置,优先利用既有建筑;新建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并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4)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应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建议历史建筑、其他既有建筑及管线的安全,市政站点设施的选型宜采用小型化设计,并与历史风貌相适配。市政工程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因条件限制确需架空或沿墙敷设的,应进行隐蔽或梳理整洁。

(5)改造更新活动应有计划、分阶段进行,落实考古前置要求,严禁对现状建筑实施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坚持渐进式与保护相结合的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活动不得危害保护范围内文化遗产、历史环境要素的安全及周边风貌;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有机更新和微改造。保护名村生活特色,提升名村活力。

(6)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临时建筑及其他设施,以及开展其他各类保护和建设活动,必须经册亨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履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其中,对街区风貌影响较大或涉及较大规模环境改变的建设活动,应由册亨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十、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对于亭台楼阁塔等特殊建(构)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经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确定。对于不符合有关高度控制要求的建筑,视情况可通过整治措施逐步实施降层改造。

维持原有高度控制区:本区主要为核心保护范围,现有建筑维持原有高度,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高度不超过9米,不超过2层,风貌应为传统风貌。

H≤12米高度控制区:本区为建设控制地带。现有建筑维持原有高度;重建、改建、扩建、新建时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不超过3层,建筑风貌应为传统风貌,屋顶形式宜为坡屋顶、坡屋顶与平屋顶结合两种形式。

山水田园区:主要为山体区、田园区,在该区域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控。在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时,其高度不得超过9米。

十一、视廊控制

规划以幸福广场、石磨广场、篮球场为低点眺望点,营盘山为眺望对象,形成3条主要文化景观视线廊道。严格控制文化景观廊道内的建(构)筑物高度,整治视廊内影响景观的搭建物、广告牌等,确保眺望点、眺望对象间的视廊道的通畅性;对现状遮挡视廊通视效果的建筑,待更新改造时依据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可采取拆除、降层或减少体量等整治手段予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进行视线分析,特别是传统民居建筑改造更新项目,应对建构筑物进行严格管控,不宜遮挡视廊通视效果和视廊通透性。

十二、风貌控制引导

(一)建筑风貌引导

保护范围内以传统风貌保护与维护为主,对不协调建筑进行整治。核心保护范围严格按历史风貌、传统材料工艺进行保护修缮,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及整治建筑须融入传统元素,采取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符合传统格局与肌理要求。 

修缮须严格遵循本土化原则,材料上优先采用青石、枫香柏木、青瓦、石灰等本土材料,传承“石墙黛瓦、木构相承”的乡土建造传统;工艺上严格遵循传统砌筑、木作榫卯、小青瓦铺设等技法,鼓励聘请本地工匠建立传习机制,关键工艺保留原有做法;布局上尊重本土院落组织与环境智慧,不得改变传统合院朝向、檐口坡度等特征,保持建筑与街巷地形的有机关系,使修缮后建筑与村落整体格局、自然山水内在协调。通过“保护-整治-更新”体系实现历史风貌延续与现代功能平衡。

(二)环境治理

加强环境卫生整治,规范杂物堆放,保持道路整洁。修复路面、台阶、栏杆等设施,优先选用传统或风貌协调材料。按照“规范、美化、亮化、安全”原则提升环境景观,合理布置绿化,种植地方特色植物,设置体现地域特色的街道小品。所有措施须与历史文化遗产风貌协调,融入布依文化元素。引导村民规范整理房前屋后杂物,设置统一堆放区,鼓励庭院美化。综合整治保护范围水系,清理河道,修复水生态,禁止污水直排,提升景观质量,保护相关历史遗迹。

(三)环境设施引导

环境设施建设须遵循“文化赋能、生态微改、功能提升”原则,融合非遗元素、乡土材料与现代技术。景观小品与休憩设施须优先采用本地石材、老旧木材,形态色彩须与历史环境协调,布局应避开文物本体。景观艺术装置主题须源于布依农耕并进行现代艺术转译。

标识系统须采用防腐木、深色金属蚀刻或当地石材,运用布依文化符号。须实行布依文与汉语双语对照,重要节点增加英文并宜设智慧导览屏。保护标志牌须严格按规定设置,明确刻录相关信息。环卫设施垃圾箱应采用仿木纹、仿石纹环保材料,标注双语标识及民族文化纹样,实行分类收集,样式统一。公共厕所须结合活动中心、公共场所及无卫生设施农户区域,采用传统民居形式,配无障碍设施并专人保洁。

照明须遵循“保护优先、创造意境、防止光污染”原则,采用传统灯笼式壁灯、低矮石柱地灯,严禁使用大面积泛光灯和彩色光源,街巷光线须柔和,标志物可精准打光,避免光污染。

各类管线须统一规划、下地敷设,检修井盖须作“隐形化”“文化化”处理。暂无法下地的线路须统一规整隐藏或通过植物、格栅遮挡。农田区域设施须通过涂装、加装外壳等方式融入环境。

十三、传统格局保护

威旁名村应严格保护“依山赋形、组团分布、聚族而居、产居交融”的传统格局。在空间形态上,坚决维护村落顺应自然地形、与山水高度融合的肌理特征,所有建设活动须遵循原有尺度与走向,严禁破坏山体轮廓线与自然景观。街巷系统保持历史走向、蜿蜒空间及石板卵石铺装,修缮须传承本土砌铺工艺,延续“石路蜿蜒、顺势起伏”的地域特色。完整保护古驿道本体及其沿线历史遗存,保持其走向、宽度、铺装材质及两侧绿化景观的连续性。保护“溪串多塘、水绕古村”的传统水系格局,严格维护穿寨溪流的自然走向、石砌驳岸及沿线水塘的完整形态,禁止填占水面、改道截流、硬化岸线等破坏行为,滨水修缮采用传统块石砌筑工艺,保持水系与古树、古桥、石板步道及传统民居的共生关系,维系“水—树—桥—村”一体的历史景观界面。

在社会空间结构上,强化以王、李两姓为核心的血缘组团布局,维持组团间巷道与绿地的自然间隔,保障各家族领域感。精心修复玉季桥、福德祠、古井等公共空间节点,采用本土传统砌筑工艺与青石木料,延续“桥井相依、石木相构”的营造传统,以物质空间维系促进文化传承与社区凝聚。

在产居功能布局上,延续农田、林地、民居与生产设施紧密交织的空间模式,支持传统农耕与本地作物种植。传统建筑适应性改善须在保留石木结构与外观风貌前提下满足现代需求,为蜡染、纺织等家庭手工艺提供生产空间,确保“以产立居、以居护产、以艺传文”的活态文化链条持续运行。

十四、历史街巷保护

(一)历史街巷保护要求

严格控制并延续街巷走向、地形变化、断面形式及空间尺度,维持宽度在0.5~3.0米,禁止裁弯取直和合并街巷,采用青石板铺装材质。保护两侧建筑外立面的坡屋顶、木墙、石墙、木窗棂等传统元素,确保沿街界面历史风貌的连续性;倡导步行优先,除特种车辆外严禁机动车通行。

(二)历史街巷路面整治提升措施

1.巷道路面整治提升

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仅对松动、破损石板进行原位修补,选用同质同规格石材并做旧处理,禁止大面积更换铺装。检查井盖应采用隐形镂空样式,表面刻有特色纹样,并与铺装模数匹配。同步整修排水系统,采用“明沟+暗渠”结合模式,青石板缝隙预留排水通道,低洼处设置带镂空花纹盖板的青石排水沟。

2.巷道环境整治提升

对街边绿地及闲置空间进行景观提升,运用本地石材、木材打造蕴含布依文化元素的景观小品与浮雕墙。灯饰选用仿古灯笼等协调的形式。原有电线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下地或移位,变压器采用景观式箱变,无法埋设的线路用植物遮挡。废物箱、垃圾收集点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其色彩、造型、风格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十五、建筑分类保护与整治

(一)保护方式

保护: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和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应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严格保护。

修缮:对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修缮。

改善:对于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和修缮外观风貌特征,特别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以改善居住、使用条件,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

保留:对于与保护范围内传统风貌协调的其他建筑,其建筑质量评定为“好”的,可以作为保留类建筑。

整治改造:对那些与传统风貌不协调或质量很差的其他建筑,可以采取整治、改造等措施,使其符合历史风貌要求。对拆除的建筑分为拆除重建和拆除不建。

(二)建筑分类保护

1.保护类

适用对象: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共1栋,即威旁陂鼐福德祠。

保护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严格保护。坚持“维护文物原状”的原则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具体措施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最大限度地保持原形制、原规模,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如实维持历史原貌,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2.修缮类

适用对象:对历史建筑采取修缮的方式予以保护,历史建筑共1处4栋。

保护措施: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缮。以“不改变外观特征、原位保护价值要素”为核心采取优化措施。修缮以维护、加固为主,选用与原建筑相同材质,采用原工艺,确保建筑外观、形制不变。对建筑价值要素原位保护,尽量原状保存;局部变动部位,依据史料考证修复,避免主观臆造。优先保留院内传统石材铺装,仅修补破损部分,严禁整体更换。所有修缮方案应经县级住建部门及文物主管部门联合审查,获批后实施,过程留存影像记录,竣工复核合格,确保历史建筑历史风貌与真实性得以传承。

3.改善类

适用对象:对传统风貌建筑采取改善的方式予以保护,该部分建筑主要散落于村落各处,传统风貌建筑共32栋。

保护措施:保持并修缮建筑外观风貌特征,重点保护历史文化价值细部构件,用原材质、原工艺修复。传统庭院石材铺装优先保留,破损处用同规格石材修补,避免整体更换。在确保建筑价值要素完整、结构安全且无噪声污染时,可改造内部布局、完善现代设施,改善居住使用条件;允许通风采光改造、增设门窗,但形式、材料、色彩要与建筑风貌协调,外部设备隐蔽敷设,优先用原工艺或隐形技术加固主体结构,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改善后的建筑外观不得改变,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须原位保留。

核心保护范围外的传统建筑可通过加建来适应现代的生活方式。加建不得破坏名村历史格局与空间肌理,位于重要轴线或街巷的建筑应确保不遮挡历史景观;加建功能应与周边环境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加建面积应符合建筑密度与容积率要求;严禁擅自拆除或改动承重墙、柱、梁等主体结构构件。在保护其价值要素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通风采光改造、增设门窗等建设活动,其形式、材料、工艺、色彩等应与建筑风貌协调,确保整体风貌协调。保护沿街立面及主立面材质、色彩,外部设备应隐蔽敷设,优先采用原工艺或隐形技术加固结构。

4.保留类

适用对象:对保护范围内传统风貌协调且保存状况较好部分其他建筑,采取保留方式,共114栋建筑及构筑物。

保护措施:应对建筑价值要素进行认定,该类建筑原则上延续原有建筑功能,需调整建筑功能的,应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的用地性质调整建筑功能。鼓励建筑多功能使用,如居住建筑可适度兼容文化、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混合功能。建筑功能活化应避免产生不利于价值要素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污染、噪声、安全等问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5.整治改造类

适用对象:建筑风貌与传统风貌不协调或质量较差的其他建筑,共计30栋。其中,风貌整治改造16栋,拆除重建的为5栋建筑及构筑物,拆除不建的为9栋建筑及构筑物。

保护措施:对保护范围内与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结合改造更新,采用整治改造的方式,形成与名村风貌协调的功能区域。整治改造类方式包括整治改造、拆除重建、拆除不建等方式。当采取整治改造方式时,应对建筑立面进行风貌整治,使其与传统风貌协调。整治改造应重点对建筑屋顶、墙面、门窗等外立面元素进行风貌整治,采用传统材料与工艺,使其与传统风貌协调。采用拆除重建的方式时,新建建筑应与保护范围整体风貌协调,建筑高度应符合本规划中确定的建筑高度管控要求;新建建筑的体量、色彩、材质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当采取拆除不建方式时,应结合文物古迹遗址,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或名村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开辟公共绿地、室外健身场所、小型广场等空间,提高保护范围内的公共环境品质和设施水平,促进保护范围的人口和功能疏解,提高保护范围的宜居性。

十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一)保护范围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名村保护范围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保护范围,进行临时保护和管控,待公布其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后,按公布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保护措施

1.不可移动文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进行预防性保护管理,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日常监测、结构安全评估及预防性修缮(如防护加固、局部修复),确保文物本体安全与风貌原真性。文物保护单位执行专项规划,保护范围与名村管控重叠区域按“从严原则”管理,禁止破坏性建设。

2.加强文物周边环境的整治,加强文物活化利用。清理文物周边违建,修复传统铺装、围墙等历史环境要素。文物利用前须完成结构检测与加固,在不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的条件下,对其进行合理的展示利用;在实施前,须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3.依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长期可持续的保护修缮经费制度和补偿机制,优化分配方式,制定项目预算评审及指导监督措施,完善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绩效导向等内容。

4.落实已公布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6.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7.依托名村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十七、历史建筑、建议历史建筑保护

(一)保护价值

6处历史建筑的价值要素包括建筑布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明清时期传统建筑风貌特征。

(二)保护措施

历史建筑保护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进行保护。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详见附表5。

1.历史建筑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并满足本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要求。

2.公布认定的历史建筑应按照要求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对集中体现历史建筑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价值的构成要素和特征等价值要素进行认定,包括平面布局、立面形式和特色部件、结构、材料、构造、装饰、色彩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场地环境要素等,明确历史建筑的价值要素清单。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册亨县人民政府应在历史建筑公布后一年内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编制专项保护方案。

3.划定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禁止在历史建筑内违规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禁止占地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禁止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禁止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禁止其他对历史建筑保护有破坏性影响的行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有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应当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4.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历史建筑的原有风貌和特色,重点保护其价值要素。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实施的修缮工程除外。

5.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专项保护方案,确保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保护价值要素,鼓励活化利用。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不得对历史建筑造成破坏。鼓励在符合历史建筑外观、风貌、安全的前提下,以功能调整、设施优化、环境提升等方式,发挥历史建筑的社区服务、文化展示、休闲旅游、公益办公等公共服务功能,以及开展符合产业引导的特色经营活动,促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的,可在建筑内部增加使用面积或者调整建筑内部层数。为满足消防、市政公用设施等使用要求在历史建筑外部增加附属面积的,应当遵循满足功能的最小尺寸和最少改变外立面的原则。历史建筑内、外部增加面积或者内部调整层数,不得改动主体框架及遮挡价值要素,建筑内部空间及外观形象可通过修缮等方式对增加或者调整的部分予以恢复。

6.经依法依规确定的历史建筑未经合规程序不得调整或撤销。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主要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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