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册)文综罚字〔2024〕5号
当事人:胡*(册亨县冗渡镇大鸿发购物广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GEGJ6Y
负责人:胡*
住所:册亨县冗渡镇南俄新区A-01
2024年08月15日,册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册亨县冗渡镇南俄新区A-01的大鸿发购物广场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发现店内销售《现代汉语词典》《学生新华字典》《100以内加减法》《常用成语词典》等共计269本出版物。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出示,并表示无法提供。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编号为:(册)文综检(勘)字〔2024〕4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2页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至(六)原件共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册亨县冗渡镇大鸿发购物广场店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场所内销售出版物以及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编号为91522327MA6HGEGJ6Y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和经营者胡*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册亨县冗渡镇大鸿发购物广场的经营主体信息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3.《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4页和被询问人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胡*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调查询问笔录》叙述的内容证实2024年08月15日册亨县冗渡镇大鸿发购物广场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4.县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胡*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证实胡*经营的册亨县冗渡镇大鸿发购物广场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现依法对你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依法没收《现代汉语词典》《学生新华字典》《100以内加减法》《常用成语词典》等共计269本出版物;2.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册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财务室通过非税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册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册亨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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