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8)〔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册亨县建发木材经营加工厂
投资人:陈景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MXYY4D
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秧坝镇昂涛村新建组
接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经我局委托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对你加工厂厂界噪声进行现状监测,《检测报告》(HKJC-2024-1712)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南侧外1m处的检测结果为58.3分贝,厂界西侧外1m处的检测结果为61.7分贝(背景值的检测结果为43.1分贝),厂界北侧外1m处的检测结果为59.8分贝,其中,厂界西侧外1m处的检测结果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的2类昼间标准限值1.7分贝。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8日检查时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024年11月7日对你加工厂投资人陈景昌和现场管理人员陈开权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2024年11月13日对信访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信访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2024年10月28日提取你加工厂的《册亨县建发木材经营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HKJC-2024-1712)原件1份。证明你加工厂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陈景昌、现场管理人员陈开权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加工厂。
你加工厂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的规定。
依据《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工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噪声,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加工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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