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强制
册亨县坡妹镇绿水井砂石场“拒不整改”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10-27 09:10:14    文章字号:   

册亨县坡妹镇绿水井砂石场“拒不整改”案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被罚单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册亨县坡妹镇绿水井砂石场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应急〔202323号)序号82: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情节较重

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

册亨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册)应急罚〔2025〕非煤1号

册亨县坡妹镇绿水井砂石场“拒不整改”案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被罚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卢子弘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应急〔202323号)序号82: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情节较重。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

册亨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册)应急罚〔2025〕非煤1-1号

2

田维吉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应急〔202323号)序号82: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情节较重。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

册亨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册)应急罚〔2025〕非煤1-2号



【下一篇】:  册亨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册农(动检)罚〔2025〕2号】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网站标识码:5223270006 黔ICP备19011386号

贵公网安备 522327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