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坡妹镇绿水井砂石场“拒不整改”案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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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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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册亨县坡妹镇绿水井砂石场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应急〔2023〕23号)序号82: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情节较重 |
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18000 |
册亨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10月17日 |
(册)应急罚〔2025〕非煤1号 |
册亨县坡妹镇绿水井砂石场“拒不整改”案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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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罚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1 |
卢子弘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应急〔2023〕23号)序号82: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情节较重。 |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00 |
册亨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10月17日 |
(册)应急罚〔2025〕非煤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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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田维吉 |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应急〔2023〕23号)序号82: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情节较重。 |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1000 |
册亨县应急管理局 |
2025年10月17日 |
(册)应急罚〔2025〕非煤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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