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中央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
编号 | 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中央政策依据 | 省级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 | 公安部门 | ||||||||
1 | 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行业标准GA36-2014,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9】1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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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号牌(含临时) | 25-100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1元/个 | ||||||||
③号牌架 | 铁质5元/只,铝质10元/只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10元/证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黔价费[2008]151号, 黔价费[2008]183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10元/证 | |||||
二 | 自然资源部门 | ||||||||
2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每平方5-15元。 | ||||
3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1]8号 |
省政府第15号令,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耕地年产值1-2倍。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黔发改收费[2017]25号, 黔财非税[2016]55号,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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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黔府办发[2007]101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全省最低征收标准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按不低于80%缴纳;各市(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标准。 | ||||
三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6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
黔府办发[2007]3号, 黔财非税[2017]64号 |
设市城市居民每吨不低于0.9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每吨不低于0.85元,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元。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国办发〔2020〕27号, 财办税〔2020〕13号, |
黔城通发[1994]092号 | 1.道路占用收费:根据不同收费项目,占道部分收费标准在0.1元/日.平方米-2元/日.平方米或30-70元/次.平方米;其他部分收费为0.12元/立方米或10-15元/平方米.月或40-60元/根.月或0.3元/日.平方米。 2.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按不同收费项目,收费为25.3-250元/平方米或78.92元-232.45/套(块)或40.23-500元/米或168.4-35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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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交通运输部门 | ||||||||
8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交公路发[1994]686号 |
黔价费[2009]85号, 黔交公[1995]第20号, 黔府办发[1994]67号 黔府办发[2007]37号, 黔府函[2019]137号 |
在高速(一级)公路0.5元/吨.公里基本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不同车型、轴数、桥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收费系数,每条收费公路各区间段执行相应收费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一级)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 | ||||
五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
9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发改价格[2013]2396号, 发改价格[2011]749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黔价行事[2000]287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根据蜂窝公众通信、电视台、电台、微波站、地球站等不同类别分别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 ||||
六 | 水利部门 | ||||||||
10 | 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财税[2016]2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价费字[1992]181号 |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黔价费[2008]114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地表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4-0.16元/立方米,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地下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8-0.32元/立方米;公共官网内自备井按2元/立方米。 | ||||
1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
省政府第163号令, 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黔财非税[2015]21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2元/平方米;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为1.2元/平方米,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为0.35元/吨.季度,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按1元/平方米征收;取土、挖砂、采矿、排放废土等按0.3元/立方米征收。 | ||||
七 | 农业农村部门 | ||||||||
12 | 农药实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452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1993]黔农(兽)字17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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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间试验费 | 每小区60-200元 | ||||||||
(2)残留试验费 | 每个试验15000-17500元 | ||||||||
(3)药效试验费 | 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 ||||||||
13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财税[2014]101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综[2012]97号, 计价格[1994]400号, 价费字[1992]452号 |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 |||||
八 | 林业和草原部门 | ||||||||
14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财综〔2010〕29号,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黔财非税〔2020〕45号, 黔发改收费〔2021〕4号 |
按不同草地类型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低地草甸类:2600元/亩;热性灌草丛类:2700元/亩;暖性灌草丛类2800元/亩;山地草甸类:3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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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人防部门 | ||||||||
15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0]58号 |
黔人防通字[2015]19号, 黔财非税[2012]28号, |
我省各个市州、县标准不同,收费在800元-1800元/平方米。 | ||||
十 | 法院 | ||||||||
16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
黔价费[2007]70号 | 一、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超过的按照不同额度,按诉讼请求金额的0.5%-2.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不同案件类型:离婚案件2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且超过2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侵权案件3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至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1%,超过10万的按超过部分的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60元/件。 3.知识产权案件,800元/件,涉及财产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 4.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 5.行政案件50或100元/件。 6.管辖权异议不成立,60元/件。 二、案件申请费等其他事项收费标准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有关规定。 |
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 | |||
十一 | 市场监管部门 | ||||||||
1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改价格[2015]1299号, 财综[2011]16号, 财综[2001]10号, 价费字[1992]268号 |
黔价费[2011]96号, 黔价费[2008]4号 |
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分类征收,详见黔价费[2008]4号文件,自2011年6月1日起下调10%执行。 | ||||
十二 | 卫生健康部门 | ||||||||
18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财规[2020]17号 |
黔发改收费〔2021〕797号, 黔发改收费〔2021〕950号 |
10元/剂次 | ||||
十三 | 药品监管部门 | ||||||||
19 | 药品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
黔发改收费[2017]1589号 | 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 ||||
(1)补充申请注册费 | 1.常规项:3000元; 2.需技术审评:1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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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注册费 | 13600元 | ||||||||
(3)加急费 |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 ||||||||
20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
黔发改收费[2017]1589号 | 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
(1)首次注册费 | 42900元 | ||||||||
(2)变更注册费 | 17600元 | ||||||||
(3)延续注册费 | 17600元 | ||||||||
(4)加急费 | 我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 ||||||||
十四 | 仲裁部门 | ||||||||
21 | 仲裁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财综[2010]19号, 国办发[1995]44号 |
黔价费[2003]221号 | 仲裁案件处理费:争议金额5万元以下,最低不少于1000元;5万元以上按不同档次,收费在0.03%-0.06%至0.5%-1%之间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仲裁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40-100元;1001-1000001元以上部分,收费在4%-5%至0.25%-0.5%之间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
含案件受理、案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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