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生产、销售环节) | ||||||
一、涉煤政府性基金项目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 策 依 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四)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贵安新区直管区按照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贵安新区非直管区按所属行政区划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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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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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方教育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45号,黔财非税〔2014〕8号,黔财税[2019]4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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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黔财非税[2016]57号, 黔财非税[2017]9号,黔财非税〔2020〕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一是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按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宜林地等不同类别分别收取10元、6元、3元每平方米,对公益林林地、城市规划区林地、经营性建设项目等按相应倍数征收标准征收。 | |||
二、中央立项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部门 | 中央政策依据 | 省级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1 | 土地复垦费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每平方5-15元。 | |
2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21]8号 |
省政府第15号令,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耕地年产值1-2倍。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黔发改收费[2017]25号, 黔财非税[2016]55号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的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证书工本费标准:一本证书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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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黔府办发[2007]101号, 黔价房调[2001]392号, 黔财非税[2014]57号 |
全省最低征收标准8000元/亩,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按不低于80%缴纳;各市(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征收标准。 | ||
5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交通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交公路发[1994]686号 | 黔价费[2009]85号, 黔交公[1995]第20号, 黔府办发[1994]67号 黔府办发[2007]37号, 黔府函[2019]137号 |
在高速(一级)公路0.5元/吨.公里基本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根据不同车型、轴数、桥隧等情况执行不同的收费系数,每条收费公路各区间段执行相应收费标准。2020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一级)公路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统一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 | |
6 | 水资源费 | 水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财税[2016]2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价费字[1992]181号 |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黔价费[2008]114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地表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4-0.16元/立方米,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地下水根据取用水类别,分别收取0.08-0.32元/立方米;公共官网内自备井按2元/立方米。 | |
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
省政府第163号令, 黔发改收费[2015]1659号, 黔财非税[2015]21号, 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2元/平方米;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为1.2元/平方米,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为0.35元/吨.季度,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按1元/平方米征收;取土、挖砂、采矿、排放废土等按0.3元/立方米征收。 | ||
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市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改价格[2015]1299号, 财综[2011]16号, 财综[2001]10号, 价费字[1992]268号 |
黔价费[2011]96号, 黔价费[2008]4号 |
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分类征收,详见黔价费[2008]4号文件,自2011年6月1日起下调10%执行。 | |
备注:本目录清单所列范围为煤炭企业财务单独列支的收费基金项目。 |
贵州省涉煤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6.3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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