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建议提案 » 建议提案
册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84号提案的答复(册发改提复〔2023〕10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1-04 11:22:31    文章字号:   


吴玉帆、石燕华、杨晓亚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册亨县公共停车位(场)收费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23年4月13日,我局在县人民政府的安排下,组织县住建局、财政局、交警大队、纳福街道、高洛街道、者楼街道、县城投集团以及贵州艾特大数据公司,并邀请提案代表参加召开座谈会,对我县公共停车位(场)收费标准调整进行协商座谈。

2023年7月18日,我局在政府网"民意征集"专栏公布停车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广大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2023年8月18日,我局组织县住建局、财政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投集团以及贵州艾特大数据公司召开征求意见会,对停车收费标准、区域类别等事宜进行讨论。

2023年8月23日,我局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对停车收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同时,将听证情况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策。

2023年9月13日,我局联合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依据多数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制定出符合我县县情的停车收费标准,具体详见册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关于册亨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册发改价格(2023〕3号)。


附件:册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关于册亨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册发改价格〔2023〕3号)



册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关于册亨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册发改价格〔2023〕3号


贵州贵册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版)》《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程序,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册亨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时段和标准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册亨县者楼街道(老城区)中心路段、纳福新区(攀枝花大桥至布依艺苑、纳福实验幼儿园大门口)为一类区,收费标准为机动车辆(含机动、电动三轮车、电动车)1小时内收费4元,超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册亨县体育馆路段至环人工湖、博物馆、百福小区、亨达大市场,新锦家园小区至百口安置区及其他路段为二类区,收费标准为机动车辆(含机动、电动三轮车、电动车)1小时内收费3元,超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收费时段为每日8:00 至22:00。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旅游参观点、车站、殡仪馆、政务中心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为机动车辆(含机动、电动三轮车、电动车)停车1小时内收费3元/辆,超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收费时段为全天收费,每个自然日封顶收费10.00元/辆。

除以上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为机动车辆(含机动、电动三轮车、电动车)停车1小时内收费4元/辆,超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收费时段为全天收费,每个自然日封顶收费12.00元/辆。

二、免收范围

1.所有车辆停车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2.二轮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电动摩托车等)免收停车费。

3.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修车和殡葬车免收停车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费情形。

三、相关要求

请各停车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并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免收时限和范围、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执行中出现任何问题请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同时,原《册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县县城机动车辆临时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册发改价字(2014〕1号)文件予以废止。


册亨县发展和改革局   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册亨县财政局        册亨县公安局              

 2023年9月13日              


【上一篇】:  册亨县水务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册水务议复〔2023〕13号)
【下一篇】:  中共册亨县委组织部关于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92号提案的答复(册组提复〔2023〕4 号)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网站标识码:5223270006 黔ICP备19011386号

贵公网安备 522327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