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册亨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第5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册市监提复〔2026〕3号
胡竹梅、郑绍念、罗国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取消高洛街道共享单车投放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县共享单车投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截至2026年1月13日,我县从事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是“册亨县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13日,册亨县奇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召回300辆不符合现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停止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目前,高洛街道已无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如若后续我县共享单车继续投入运营,册亨县住建局、册亨县交警大队、册亨县交通运输局、册亨县高洛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将征求社会意见,合理设置投放区。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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