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省、州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册府办发〔2019〕25号)文件,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更加全面和有效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拟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的目标
1、收入条件进行了调整。原管理办法收入条件:根据《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册亨县2017 城镇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标准的批复》册府函〔2018〕18 号,我县住房保障收入线调整为2205 元;本次管理办法修改后:应符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贵州省人社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人均收入不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扩大了保障范围。
2、严格了配租条件。原管理办法对申请人住房条件限制为: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地或居住地(满足其中一项的)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标准低于人均15平方米的(实际共同居住人员)。本次管理办法修改后,增加了:申请家庭成员中无经营用房。将申请人拥有商业性房产纳入限制范围,即申请人已购买有商业性房产的将不得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3、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租金减免范围及比例。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减免租金。未明确分类减免范围及比例。本次管理办法修改后,对该条款进行了明确,修改后的第十八条:对在我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政策范围:(一)承租人家庭是民政部门核实的低保、特困对象、持有重度残疾人证的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40%。(二)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是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的,其中:属于低保、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减免60%;属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减免20%。(四)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属于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减免60%;属于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20%。(五)对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承租人,按最高减免标准的一项执行。同时对租金减免申请程序进行了细化。
三、制定的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府办函〔2015〕164号)。
四、主要内容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的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出租、出售、运营、退出和监督等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特定对象的公租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出售公租房。
二、有关单位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全县公租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租房的后续运营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村(居、社区)负责公租房申请材料的接收和核实,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申请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初审、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全县辖区内教师公租房的初审、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医院负责县医院院区内公租房的初审、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保障对象
1.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收入、低保、特困人员等家庭)。2.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县域工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3.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县域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县外或进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见义勇为、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抢险救援临时安置等特殊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保障。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实际共同居住人员)在申请地的城镇规划区域内无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者楼、纳福、高洛街道统一纳入县城区,其他乡(镇)以行政区划界定;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年度贵州省人社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3.申请家庭成员中无经营用房;4.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35周岁以下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入职未满5年;2.在当地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实际共同居住人员)在申请地的城镇规划区域内无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4.申请家庭成员中无经营用房;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当地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实际共同居住人员)在申请地的城镇规划区域内无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3.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年度贵州省人社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家庭)只能在县境内申请一套公租房。园区公租房、乡镇教师公租房、乡镇公租房和指派给特定对象居住的公租房不受前述条件限制,但在居住地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居住公租房。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个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申请的,明确一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实际共同居住人员为认定家庭成员的依据。
四、申请审核及公示
(一)申请人应提交材料。1.《册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书;3.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材料,未纳入民政部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个人)签署保障性住房家庭(个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5.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有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签署家庭(个人)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诚信承诺书;7.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个人)申请公租房,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及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原始征缴单据,或者用工单位提供一年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依据;8.可对其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园区公租房、教师公租房、生态移民公租房、乡镇集镇公租房和指派给特定对象居住的公租房,由园区用人企业、学校、生态移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组织企业职工、教师、生态移民等向县园区办、县教育局、乡(镇)及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批,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审核及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民政、人社、金融等部门要及时给予查询和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或申请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出售、出租
公租房实行租售并举,充分尊重申请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得只售不租,严禁强制出售。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公租房出售、出租分配方案、综合评分、抽签、摇号等方式的过程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已出售的公租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规定的年限,房屋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租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或相当于土地收益金的价款,并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可以上市交易,上市时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居住未满规定年限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并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保障性住房房源。将所购公租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租赁租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当地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期限
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合同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方可续租。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公租房租售均实行合同管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与承租或承购的家庭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使用要求、租金标准或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复核时间、转让及上市条件、退出强制性规定以及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设施维护、物业服务、房屋保证金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园区公租房、教师公租房、乡镇干部公租房和指派给特定对象居住的公租房的租金参照国家、省、州、县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减免
对在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政策范围。
(一)承租人家庭是民政部门核实的低保、特困对象、持有重度残疾人证的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40%。(二)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是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1.属于低保、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减免60%;2.属于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减免20%。(三)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1.属于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减免60%;2.属于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20%。(四)对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承租人,按最高减免标准的一项执行。
八、使用与物业管理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负责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养护,确保其使用安全。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公租房的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及物业服务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园区、学校、卫健、乡(镇、街道)机关等公租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辖区乡(镇、街道)统一收取租金,每年11月30日前足额上缴本年度租金至财政专户。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租人等不得改变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保障性质、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乡镇、园区、学校公租房(含者孟公租房)物业管理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物管费政府指导价,由辖区乡(镇、街道)、县教育局代收代管。县城区公租房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物业管理费政府指导价,统一上缴县级财政非税专户。拓展物业服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明确管理单位。公租房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执行省级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在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之前由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代收代管,确保该区域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房源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对保障住房使用、保障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进行实时监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搭建保障住房家庭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对保障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的有效监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应腾退公租房。(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二)转租、转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的;(五)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六)家庭经济、住房、人口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故意隐瞒不及时主动申报的;(七)其他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有上述(一)至(四)种情形,取消保障资格,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上述情形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退公租房时,应当停止使用,交出房屋,并结清自来水、电、气、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未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职责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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