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坚持以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有序发展,不断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实现移风易俗,建立社会主义殡葬新风尚,减轻群众治丧负担。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服务优质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权益。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册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实施对象和范围、惠民殡葬项目、惠民殡葬办理程序、资金来源等。
第一条 主要说明《册亨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暂行)》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 主要明确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重点(救助)对象殡葬救助项目、非火化区火化奖(免)项目、节地生态葬奖(免)项目、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费。是指在册亨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殡仪服务单位专用车辆接运遗体(含抬尸、消毒)。
2.遗体冷藏存放费。是指遗体火化前使用殡仪服务单位冷藏(冻)柜所产生的费用,冷藏(冻)时间不超过5天(含5天)。
3.遗体火化费。是指使用殡仪服务单位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4.骨灰寄存费。是指在殡仪服务单位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所产生的费用,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
5.悼念厅租用费。是指在县殡仪服务单位租用普通悼念厅开展悼念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悼念时间不超过3天(含3天),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收费标准计价,最长不超过5天。
(二)重点(救助)对象殡葬救助项目
1.对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出具相关依据的无名尸体,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价值300元以内骨灰盒、简易墓位和免除墓位管理费。
2.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精简退职老职工,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独家庭人员,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购置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收取半价。
(三)非火化区火化奖(免)项目
非火化区死亡人员家属自愿选择火化的,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奖励由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直接代为发放。
(四)节地生态葬奖(免)项目
上述减免对象在册亨县城市公益性公墓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节地葬式的,可给予500元/墓位的一次性费用减免补贴;(2)生态葬式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费用减免补贴;(3)撒散葬式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三条 主要明确实施对象在册亨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其遗属、法定监护人或赡养人自愿遵守册亨县殡葬改革政策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1.具有册亨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除外)。2.非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驻册亨县部队现役军人、无册亨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人员;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与驻县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或死亡前在册亨县居住满1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 主要对惠民殡葬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和审批过程的说明。
第五条 主要对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减免经费的来源、结算方式进行说明。
第六至第九条 主要说明了《办法》的监督管理、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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