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的通知 | ||||
| 文号 | 册府办发〔2026〕8号 | 发文日期 | 2026-07-27 | ||
| 发布机构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册亨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册亨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以下简称“编外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障编外教师待遇,维护编外教师合法权益,稳定编外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七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督〔2020〕4号)和《册亨县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教师,专指全县公办幼儿园因编制和在编教师不能满足教育教学需求,向社会公开招聘到公办幼儿园空缺教学岗位的人员。
第四条 在保证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全县幼儿园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督〔2020〕4号)规定的师生比核定幼儿教师人数,未达核定人数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齐教师。县教育局可根据各公办幼儿园教师产假、病假、支教及增加学位等因素造成的空缺教学岗位统筹调配编外教师。县教育局对各幼儿园编外教师的总量进行严格控制。
第五条 编外教师的管理使用应遵循“按需设岗、严把质量、规范管理、严格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编外教师条件及审批实施程序
第六条 编外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普通话等级证书;
(三)受聘到公办幼儿园任教的人员,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编外教师岗位核定、报批及聘用程序
(一)申报:符合编外教师申报条件的公办幼儿园,需在每学年开学前三个月,根据实际需求向县教育局申报所需编外教师数量。原则上学期中途不得聘任编外教师。
(二)核定:县教育局按照统一标准、额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审核招聘计划,县教育局完成初审后,按程序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四部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研究小组,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招聘:由县教育局指导各公办幼儿园严格按照编外教师用人条件和招聘方案,通过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入职审查等程序组织实施编外教师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三章 编外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编外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连续在我县公办幼儿园任教满一学年以上的编外教师,可参加公办幼儿园组织的健康体检、评优评先等活动;
(五)参加各级各类培训。
第九条 编外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编外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文化知识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章 编外教师的工资待遇及资金保障
第十条 编外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工资标准:工资待遇按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后的基本工资和津贴的80%每月计发(试用期内按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和津贴的80%每月计发)。
(二)社会保险:聘用编外教师的公办幼儿园,要将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教师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病统筹)和公积金。其中,公积金按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三)其他待遇:编外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凡达到所在公办幼儿园同档次在编在职教师职称晋升条件的,不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岗位职数。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公办幼儿园岗位比例和指标限制,享受与在编教师同等评职称权利。已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编外教师通过招聘成为在编教师后,其职称可以沿用。
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县教育局每年11月组织学校提前编制下一年度编外教师工资及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经费预算,报请县政府、县人大批准后纳入县财政预算。资金预算下达后,由县教育局组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月发放编外教师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章 编外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编外教师管理。编外教师聘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聘为编外教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县教育局负责统一制定编外教师的准入标准和建立编外教师人才储备库,将编外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县级教师培训计划,对编外教师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专项培训,督促聘用编外教师的公办幼儿园加强编外教师日常管理,保障公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和正常运行需求。聘用编外教师的公办幼儿园负责保障编外教师的入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奖励处罚、人员退出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编外教师考核。聘用编外教师的公办幼儿园对编外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编外教师本人及其他教师的意见,考核结果是编外教师受聘任教、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编外教师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违反师德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惩戒和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编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
(三)品行不良影响恶劣,或经查实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编外教师与聘用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网站标识码:5223270006 黔ICP备19011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