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2026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号 | 册府办发〔2026〕10号 | 发文日期 | 2026-08-19 | ||
| 发布机构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坡妹镇、双江镇、八渡镇,县直有关单位:
《册亨县2026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9日
册亨县2026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册亨县2026年第一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2027年第一批自然因素高风险及以上隐患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省级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6〕3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册亨县坡妹镇民族村杨家坡组小纳地滑坡、八渡镇乃言村伟江组滑坡、双江镇洛央村坝纳组滑坡等3个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区域内居住群众。
二、搬迁实施主体
坚持由县级统筹、行业部门指导,坡妹镇人民政府、双江镇人民政府、八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次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搬迁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搬迁对象认定
由坡妹镇、八渡镇、双江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搬迁人员开展核实统计,以每户实际共同生活人口为准,以避险搬迁项目申报统计时间为截止时间,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搬迁范畴。
1.户籍在威胁区且实际居住,在威胁区外无其他安全住房,其威胁区内房屋需拆除的农户;
2.户籍不在威胁区,但在受威胁区内有房屋长期(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实际居住,且在威胁区外无其他安全住房,威胁区内房屋需拆除的农户(需提供水电缴费记录、村委会证明等居住证明);
3.镇级审批时婚入以及新生的人口;
4.地质灾害隐患点内农户有经公安部门认定投亲靠友增加的,并经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实际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搬迁范畴:在威胁区内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农户;镇级审批时已婚出到其他地方的人员;镇级审批时已死亡未销户的人员;在威胁区内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在威胁区外有安全住房,在威胁区划定范围后,回威胁区内搭建临时构筑物和修建房屋的;其他经地方政府判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安置方式
本次避险搬迁采取购房安置、分散建房安置的方式。
(一)购房安置
1.积极引导搬迁对象购买有合法手续的城镇存量房(未售房源、新建商品房、各类集中搬迁剩余房源、各类二手房等)。
2.协调给予商品房价格优惠,强化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协商,根据拟出售房屋最近3个月同类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数,引导房地产企业提供合理的优惠金额,最大限度降低搬迁群众购房成本。
(二)分散自建安置
未采用购房或集中建房安置的,经镇级开展现场核查符合安置选址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由搬迁群众灵活采取分散建房安置。
五、搬迁补助及奖励
在项目资金批复后,及时启动项目实施,分步骤拨付搬迁补助资金。根据群众选择的搬迁安置方式给予不同的补助,同一批次搬迁完成后,根据各级配套资金剩余情况,对该批次搬迁完成对象进行适当奖励。
(一)购房安置类
1.补助标准。购房安置按人均7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在规定时间之内拆除旧房并复垦复绿后再给予1万元/人的奖励。
2.补助方式。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安置的群众,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屋售卖人签订购房合同后支付购房搬迁群众60%的补助资金;装修入住后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在规定时间之内(2027年3月底前)完成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后,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以及1万元/人的奖励资金。
(二)分散自建类
1.补助标准。分散自建安置按18万元/户的标准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并复垦复绿后再给予4万元/户的奖励。
2.补助方式。搬迁群众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及启动建设后,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主体完工后再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在规定时间之内(2027年3月底前)完成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后,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及4万元/户的奖励资金。
六、旧房拆除及复垦
(一)旧房拆除。隐患点威胁区域群众修建的房屋达到居住、生活条件后,由属地政府组织对群众隐患点旧房进行拆除(含搬迁对象的伙房、牲畜房、家禽房、其他杂房等辅助用房以及硬化的地面)。
(二)土地复垦。房屋及附属设施清理后,对宅基地及附属设施占地范围进行全面土地复垦,让更多的土地资源恢复农业生产。
(三)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费用。旧房拆除及复垦统一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从该批次项目资金支出。
(四)其他要求。享受搬迁政策的群众在威胁区内房屋拆除后,严禁返回原地灾威胁范围内搭建临时棚或建设房屋。若违反《册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的,农户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属地政府有权组织拆除,拆除产生的费用由搬迁农户自行承担。
七、实施步骤
(一)确定搬迁对象。确定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核实统计威胁区域内居住群众户数、人数,初步确定地质灾害搬迁对象。乡镇(街道)对确定的搬迁对象进行研究审核,村(居委会)对拟搬迁对象进行公示。
(二)组织搬迁入住。确定搬迁对象后,上报搬迁申请书、签订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等;收集户口簿、身份证、拆除前房屋照片等相关资料,并建立好档案,组织搬迁群众有序进行避险搬迁。
(三)旧房拆除及复垦复绿。由坡妹镇、八渡镇、双江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搬迁对象原有旧房及附属设施,开展复垦复绿并做好后续管护工作。
(四)组织验收。单项及复垦(绿)验收通过后,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归档,同时按程序向州自然资源局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八、资料收集及归档
坡妹镇、八渡镇、双江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分阶段收集整理搬迁资料归档后移交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黔自然资发〔2024〕6号)的要求,及时将相关资料录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系统”,确保纸质档案资料、电子档案资料录入一致。归档资料应做到全面、系统、规范。
九、资金保障
争取中央和省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县级统筹土地增减挂钩、乡村振兴、应急等各项资金。同时,项目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勘察、方案编制、旧房拆除、审计等所需费用均从该批次项目资金中支出。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坡妹镇、八渡镇、双江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主动靠前做好服务保障,统筹解决补助资金调配、发放、群众安置等关键问题,确保安置工作有序推进。行业部门职责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中的《附件2:行业部门责任分工》执行。
(二)强化过程管理。坡妹镇、八渡镇、双江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确保生产安全。县住建局要组织人员到房屋修建施工现场进行指导服务,做好房屋建设质量监管等方面工作。
(三)强化后续扶持。避险搬迁安置完成后,坡妹镇、八渡镇、双江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搬迁群众的教育、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加大产业扶持力度,积极宣传引导和创造就业机会,多措并举增加搬迁群众收入。
(四)强化监督指导。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单位对避险搬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指导,跟踪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印发前正在实施和已实施的避险搬迁项目,按照原实施方案执行,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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