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册府办发〔2024〕28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23 | ||
发布机构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册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册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黔西南府办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协同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全县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能力,助力册亨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以打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为目标,按照“源头控制、规范运输、科学处置、依法治理”的原则,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不得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向施工场地外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县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管理企业,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书面告知理由。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3.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2)有处置设施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3)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规范建筑垃圾收集和贮存管理
1.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贮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分类收集贮存城市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建筑垃圾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的,可以临时贮存,并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
(4)在非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临时贮存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村(居)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混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和环卫专业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管理区域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组织集中清运。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人承担。
(三)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管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到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处置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2.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扬尘防治方案,将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安排具有运输处置资格的企业分类及时清运处置,保持建设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整洁,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严禁回填有害的城市建筑垃圾;
(2)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3)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4)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覆盖。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期限、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实行一车一证,随车携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更新公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
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由县公安部门确定。运输时间和路线的确定,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运输单位运输城市建筑垃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城市建筑垃圾;
(2)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分类运输至核准处置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
(3)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泄漏,驶离场地时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4)运输车辆应保持机动车辆号牌有效、完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5)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泄漏或者随意倾倒,造成道路或者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
1.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应纳入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根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建设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消纳处置企业名单,为人民群众自愿选择处置企业提供信息渠道。
3.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规定消纳城市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2)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3)保持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周边环境整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城市建筑垃圾:
(1)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2)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管理范围;
(3)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4)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5.城市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城市建筑垃圾进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关闭,要及时报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由发改部门牵头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循环经济产业发展规划,保障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2.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城市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综合利用。
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以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5.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6.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4年9月30日前)
1.制定并发布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2.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3.组织召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0月底前)
1.对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
2.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运输、处置行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秩序。
3.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能力。
(三)长效管理阶段(2024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1.总结集中整治阶段工作经验,完善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反弹。
3.定期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册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县财政、发改、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投集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联席会议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抓好统筹调度;做好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工作;抓好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依法核准;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县发改局:负责将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工作纳入规划纲要;指导各单位(部门)按权限做好建筑垃圾项目立项审查等工作;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建筑垃圾项目建设;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线的确定;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规划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合理布局城市建筑垃圾收集、消纳土地资源,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用地;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州生态环境局册亨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对满足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及时开展环境评价;依法查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城市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等违法行为;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资格审查;落实交通建设工程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依法查处行驶在县、乡道上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车辆(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无道路运输资格等违法行为;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8.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弃置场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对建筑垃圾占用河湖、河道等情况进行排查整治;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县林业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选址利用林地审批等有关工作;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0.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管理区域、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1.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加大资金投入
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执法装备购置等工作。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四)强化监督考核
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问责。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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