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文号 | 册府办发〔2025〕6号 | 发文日期 | 2025-05-27 | ||
| 发布机构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册亨县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册亨县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州府办函〔2015〕1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的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出租、出售、运营、退出和监督等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特定对象的公租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出售公租房。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全县公租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租房的后续运营管理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村(居、社区)负责公租房申请材料的接收和核实,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申请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初审、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全县辖区内教师公租房的初审、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医院负责县医院院区内公租房的初审、分配和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实行市场租金调节保障机制,对不同困难程度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减免,以实现公租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公租房资金使用管理,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筹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收入、低保、特困人员等家庭)。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县域工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县域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县外或进城)。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见义勇为、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抢险救援临时安置等特殊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保障。
第七条 公租房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实际共同居住人员)在申请地的城镇规划区域内无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者楼、纳福、高洛街道统一纳入县城区,其他乡(镇)以行政区划界定;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年度贵州省人社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申请家庭成员中无经营用房;
4.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35周岁以下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入职未满5年;
2.在当地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实际共同居住人员)在申请地的城镇规划区域内无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
4.申请家庭成员中无经营用房;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当地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实际共同居住人员)在申请地的城镇规划区域内无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
3.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年度贵州省人社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家庭)只能在县境内申请一套公租房。
第八条 园区公租房、乡镇教师公租房、乡镇公租房和指派给特定对象居住的公租房不受前述条件限制,但在居住地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居住公租房。
第九条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个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家庭申请的,明确一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实际共同居住人员为认定家庭成员的依据。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册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书;
3.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材料,未纳入民政部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个人)签署保障性住房家庭(个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有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自有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签署家庭(个人)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诚信承诺书;
7.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个人)申请公租房,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及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原始征缴单据,或者用工单位提供一年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依据;
8.可对其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园区公租房、教师公租房、生态移民公租房、乡镇集镇公租房和指派给特定对象居住的公租房,由园区用人企业、学校、生态移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组织企业职工、教师、生态移民等向县园区办、县教育局、乡(镇)及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批,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民政、人社、金融等部门要及时给予查询和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或申请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出售、出租
第十三条 公租房实行租售并举,充分尊重申请保障家庭的租购意愿,按照“可租可售、租购自愿、共有产权”的原则,不得只售不租,严禁强制出售。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十四条 公租房实行公开公平分配,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意愿、家庭代际关系、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选择住房的区位、户型等情况统筹考虑,通过综合评分、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分房、选房顺序。
第十五条 公租房出售、出租分配方案、综合评分、抽签、摇号等方式的过程和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公租房按建筑物建设成本价进行出售,成本价包含土地收益金、建筑物建设成本(含设计费、勘察费、监理费、建安费、管理费等)、配套基础设施费用,具体由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会商测算,确定成本价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保障性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第十七条 已出售的公租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
购买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规定的年限,房屋需上市交易的,应按照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租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或相当于土地收益金的价款,并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可以上市交易,上市时政府有优先回购权;居住未满规定年限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和相关税费,并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保障性住房房源。将所购公租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租金由县住建局同县发改局结合当地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合同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方可续租。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公租房租售均实行合同管理,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与承租或承购的家庭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使用要求、租金标准或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复核时间、转让及上市条件、退出强制性规定以及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设施维护、物业服务、房屋保证金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
园区公租房、教师公租房、乡镇干部公租房和指派给特定对象居住的公租房的租金参照国家、省、州、县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在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政策范围:
(一)承租人家庭是民政部门核实的低保、特困对象、持有重度残疾人证的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40%。
(二)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是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1.属于低保、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减免60%;
2.属于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减免20%。
(三)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1.属于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减免60%;
2.属于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20%。
(四)对同时符合多项情形的承租人,按最高减免标准的一项执行。
租金减免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租金减免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企业)或户籍所在村(居、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出具相关证件及提交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审验后报县住建局审核。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从次月起执行。
2.符合减免条件的在保家庭按照减免后的租金标准缴费。
3.申请政府公租房租金减免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4.享受公租房租金减免的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审核一次,申请人未提出申请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金减免资格,按应缴租金标准收取;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政策。享受租金减免的公租房家庭所有人员的户籍、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5日内如实向所在单位(企业)或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若未报告的,应退出公租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及公租房维护管理等。公租房租金收入按规定缴入县国库,可用于公租房建设及公租房维护、管理,如委托第三方运营单位对公租房进行维护、管理的,运营单位可另行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应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因就业、子女入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二十二条 已出售的公租房应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公租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建筑物建设成本价的5%归集,统一由县住建局在银行开设的公租房售房款专户中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使用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负责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养护,确保其使用安全。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公租房的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及物业服务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园区、学校、卫健、乡(镇、街道)机关等公租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辖区乡(镇、街道)统一收取租金,每年11月30日前足额上缴本年度租金至财政专户。公租房物业收费执行由县发改局同县住建局制定的物管费政府指导价,统一上缴县级财政非税专户。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租人等不得改变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保障性质、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创新公租房管理模式,实行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向保障房社区延伸,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社区慈善、帮扶援助等社区互助服务。鼓励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工会、妇联、残联、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聚集社会资源,在保障房社区开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及公益性服务,整合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部门资源向保障房社区倾斜,完善小区文化、体育设施,丰富社区文化生活,提高保障房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实现居有所乐。
结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管理和后续维修,乡镇、园区、学校公租房(含者孟公租房)物业管理费由县发改局同县住建局制定的物管费政府指导价,由辖区乡(镇、街道)、县教育局代收代管。县城区公租房由县发改局同县住建局制定的物业管理费政府指导价,统一上缴县级财政非税专户。
第二十六条 拓展物业服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明确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对出租的公租房及经营性用房等配套设施享有收益权。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前期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执行省级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在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之前由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代收代管,确保该区域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公租房小区动态监管,县住建局要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房源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对保障住房使用、保障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进行实时监管,每年进行抽查。
县住建局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搭建保障住房家庭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对保障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的有效监管。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应腾退公租房。
(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转租、转借、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调换、装修、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公租房居住的;
(五)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
(六)家庭经济、住房、人口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故意隐瞒不及时主动申报的;
(七)其他违反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有上述(一)至(四)种情形,取消保障资格,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县住建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退公租房时,应当停止使用,交出房屋,并结清自来水、电、气、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册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册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3.册亨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申请表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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