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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5-12-17 09:17:56   文章字号:   
名称: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册府办发〔2025〕20号 发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机构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册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15日        


册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销售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发〔2024〕89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价格,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回购),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

第四条  册亨县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申请、配售、退出、回购和封闭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申报中央财政补助,以及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负责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申请受理与资格初审等工作;做好保障对象轮候库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监督工作,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申报中央和省相关专项资金;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工作。

县财政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中央财政补助,以及监督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落实、规划选址等工作,参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整体规划及配套设施设计规划等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教育等服务配套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筹集、收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申请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政策支持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

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房和土地、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等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规划、满足质量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相关配套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中央补助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应按照下列规定对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一)按照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原则与相关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二)依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的行为进行检查;

(四)受理购房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的投诉;

(五)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建设及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发展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结合城中村改造、公共交通规划建设,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的区域。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80-12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需求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当优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成本+利润不超过5%”的原则进行核算,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由县住建局、县发改局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项目配售前,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指导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准入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在项目现场和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配售方案。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配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


第五章  准入及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具有册亨县城镇户籍,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工作所在地无房的工薪收入群体,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三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单身人士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主申请人申请时取得册亨县城镇户籍(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不受户籍限制)申请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

)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

未在册亨县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如: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

第二十四条  符合我县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向县住建局申报信息,申报家庭需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婚姻情况、房屋信息、社保(退休)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并提交申购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查询情况、婚姻情况、在册亨县缴纳社保(退休)等证明材料。

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并授权相关部门对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材料经县住建局核验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经核验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反馈,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不计入审核时限。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县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

申购家庭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请更新,数据更新后重新进行核验申购资格,因申购家庭更新信息不及时影响后期房屋申购的,由申购家庭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七条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准购资格有效期内,申请家庭的户籍、婚姻、人口、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建局主动申报。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障条件完成重新审核:

(一)经审核,家庭状况变动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准购资格继续有效;

(二)经审核,家庭状况变动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准购资格予以注销;

(三)在重新审核期间,中止其准购资格。申请家庭未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申报变动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册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表》;

(二)申购家庭的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购家庭的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提供其一即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社保缴纳凭证等;

(四)申购家庭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等;

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工作所在地的无房证明

申购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引进人才的需要提供县人社部门认定为人才的有关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配售原则,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住建局或委托运营公司通过政务网、公共信息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房源数量、房屋及配置标准、核定单价、申办程序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请地符合保障条件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享有册亨县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和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县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本县户籍家庭;

(三)3子女(含)以上家庭;

(四)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公告、申请、审核、摇号、公示的轮候制度,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一)项目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配售方案,制定保障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屋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接受申请,纳入我县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可直接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未纳入保障对象轮候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三)组织摇号:以项目为单位,当申购家庭多于房源数量时,需组织统一公开摇号,确定选房次序。摇号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摇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当申购登记家庭不超过房源数量时,可依据轮候库次序或资格审核通过的时间顺序,按程序直接组织选房

(四)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或轮候顺序现场选房。选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购房定金以锁定所选房源。定金金额及缴纳方式应在配售方案中明确告知。申购家庭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购资格。选房名额按摇号顺序或轮候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名单及选房安排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递补家庭

(五)签订合同:选定房源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认购。审核通过的家庭,在官方网站公示后,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审核未通过的,取消其本次选房资格,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条款实施。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普通商品住房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住建局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后,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限制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单独登记居住权。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五)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七)国家、省、州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明确实施主体进行封闭回购。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出现离异等情况,应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归属,获得房产一方不得再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九条  申请封闭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四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申请回购当年社会经济动态发展,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购房家庭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房屋被回购的,不适用以上计算方法。

第四十一条  回购时,由保障家庭向运营公司提出回购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后,出具应退出保障通知书,运营公司按照本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剩余房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后,可临时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承租期间,承租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且承租满3年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配售程序申请购买。购买价格原则上按届时政府核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执行,其不动产权证书需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性质并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配售价格原则上与回购价格保持一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申购人已获得准购通知单且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的,无正当理由,未在选房期限内参加选房的,县住建局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选房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由县住建局注销其准购资格,且自注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购。购房人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依照约定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因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按时选房或签订合同的,申请人应当在事由消除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经核实后,可另行安排选房或视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互换、转让、赠与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出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以购买本住房以外用途设立抵押权;

(四)设立居住权;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1年及以上;

(六)改变住房用途;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购房人违反本条且拒不改正,或者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填报或者提供虚假人口、户籍、年龄、婚姻、住房、社保、学历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依照约定办理房屋接收手续的,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入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伪造申购材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的,由运营公司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运营公司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住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材料的、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文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指县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房产回购、再售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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