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册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号 | 册府办函〔2023〕8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09 | ||
| 发布机构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册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册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程序,增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能力,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1〕6号)《关于深入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民办函〔2022〕1号)《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逐步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制改革,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实施,进一步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强化乡(镇、街道)管理责任,提升服务水平,做到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度,进一步建立规范透明、服务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试点范围
者楼街道办事处、巧马镇。
三、改革举措
(一)下放确认权限。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确认权限下放到试点乡(镇、街道)实施,由试点乡(镇、街道)直接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县民政局加强指导监督,实现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分离,明晰权责。
(二)简化办理环节。优化低保和特困审核确认办理流程,简化程序,由试点乡(镇、街道)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公开栏长期公示。
(三)增强经办能力。试点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增强审核把关能力,进一步提升业务经办水平。县民政局要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试点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不断档、不走样,规范有序开展。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的对象在户籍常住地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向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乡(镇、街道)在受理申请时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申请人与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等系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按规定完成近亲属审查备案。
(二)入户核查。试点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审核确认主体责任,组织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云上贵州多彩宝手机APP上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率需达100%。在入户核查的同时,同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核查不得少于2人,其中一名为乡(镇、街道)在编正式干部。入户核查要做到收集信息资料准确,填写内容真实、家庭情况记录全面,入户核查表需由申请对象、核查人员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入户核查完成后,村(居)委员会应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成员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成员人数不少于20人,实际参加评议人员应达成员人数的80%。民主评议应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加评议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与申请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回避。民主评议未能通过,但经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共同研判确属困难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直接列为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拟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时段拟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
(四)经办机构审查。试点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及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上述环节及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原保障和新增保障对象、民主评议争议较大、近亲属备案、核查期间有投诉举报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对象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反馈村(社区)重新复核,提出处理意见。抽查结束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集体研究。
(五)审核确认。试点乡(镇、街道)成立低保特困审核确认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班子成员、包村(社区)领导、社会事务办、乡村振兴服务站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收到经办机构上报的初审材料后,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逐户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束后,领导小组组长在审核审批表上签署审核确认意见,由经办机构将审核确认结果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将审核确认通过的低保和特困名册和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在属地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审核确认不通过的,低保经办机构须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原因。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并作出确认决定,并再次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现场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六)资金发放。试点乡(镇、街道)于每月24日前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次月拟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县民政局于次月月底前根据乡(镇、街道)确认的信息生成发放花名册,按要求以社会化方式发放救助资金。
(七)监督管理。
1.备案审查。县民政局对试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册,结合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主要审查低保和特困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通过近亲属备案审查、是否通过民主评议、上传审批文书等资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复核抽查。坚决杜绝“一放了之、一放到底”,严防出现监管真空。县民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入户抽查试点乡镇审核确认情况,其中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年度核查除外)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后向试点乡(镇、街道)反馈抽查意见。如存在问题的,试点乡(镇、街道)须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3.年度评估。县民政局年底组织对试点乡(镇、街道)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列入试点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2月25日—3月10日)。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具体推进”工作机制,制定县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点乡(镇、街道)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明确责任。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3月10日—12月31日)。县民政局指导试点乡(镇、街道),按照程序开展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针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解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集中研究讨论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推进事宜,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落实。
六、配套制度建设
县民政局和试点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相应制度,规范开展低保和特困审核确认以及信息管理工作,防止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管理工作混乱的情况发生。
(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谁确认、谁存档”和“一户一档”要求,试点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确认各环节档案收集归档工作,明确专人保管。“一户一档”档案包括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申请审批表、低保申请理由佐证材料(如残疾证、疾病证明、就学证明等)、申请对象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入户调查图片等,在妥善保管纸质档案的同时,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电子档案。
(二)动态管理制度。试点乡(镇、街道)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年度核查及动态管理工作。对已享受低保和特困待遇的家庭,根据其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按月收集村(社区)上报的《册亨县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村级月变动表》和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名单并建立信息台账,及时做好动态调整,同时在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注销。包村(社区)领导对本村(社区)低保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负总责,村(社区)各网格员是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月核查已享受低保和特困的家庭人口状况、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变化情况,主动报告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无变化情况也要“零报告”,切实做到应退则退。要强化主动发现,及时将符合救助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照程序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长期公示制度。对享受低保和特困待遇的对象,试点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进行长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救助保障对象所在村(社区)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群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试点乡(镇、街道)须再次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对不符合救助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待遇并书面告知。公示图片和告知书等内容要规范存档。
(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防止低保和特困确认“不走偏”,县民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建立负面清单,适时对存在问题的试点乡(镇、街道)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1.在低保和特困审核确认中自定标准,自定政策,不按照认定政策规定随意纳入或退出保障待遇;
2.申请资料及审核资料不完善,未完成规定步骤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3.动态管理不到位,对死亡人员或财产状况不符合保障条件对象排查清理不及时,造成超期死亡保和违规保;
4.审核确认过程中未实际入户核查或编造虚假材料;
5.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不完整不准确,错误率较高;
6.低保和特困供养经办人员调整频繁;
7.低保和特困供养长期公示未落实到位;
8.涉及低保和特困供养方面的信访投诉较多;
9.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确认把关不严,造成低保和特困救助保障人数大幅度增加或大幅度减少及“错保”或“漏保”;
10.未严格按照《册亨县关于扎实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工作。
七、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抓好审核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成立册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黄锦芬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凌 静 县政府办副主任
岑吉洪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
罗丽梅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佳龙 县财政局副局长
易忠雄 县公安局副局长
胡秀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光琴 县住建局副局长
李姗姗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隆艳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王思灿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潘星方 者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立立 巧马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惠源 县社会救助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罗丽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郭惠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岳国龙、石登江两位同志为工作员,负责权限下放指导、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行文通知。
(二)明确工作职责
村(社区):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料收集、动态报告、政策宣传解释等社会救助工作。将辖区城乡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纳入和退出事项列为村(居)级议事协商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入户核查的基础上,对所有新增或退出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逐一进行集体研判,并将研判结果书面报告乡(镇、街道),为精准审核确认保障对象奠定基础。村(社区)负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包村(社区)领导对本村(社区)动态管理工作负总责,村(社区)各网格员为动态管理和主动发现直接责任人,按月组织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对象按程序纳入保障,将死亡、财产状况超标等不再符合保障的对象按程序退出保障。
乡(镇、街道):成立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低保年度核查、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信息录入、动态管理、主动发现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牵头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严格执行“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严把收入核查关,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全面、与被核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乡(镇、街道)要规范审核确认程序,认真开展抽查复核,以评审会议方式集体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保对象准确、待遇公正,做到事前事后告知到位。负责加强动态管理和主动发现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确保保障对象进出有序、保障待遇有升有降,并负责按月向县民政局上报对象纳入和退出保障确认情况台账及动态管理相关报表等备案资料。负责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政策宣传、解释和信访事项查实、回复等工作。
县民政局:切实履行好对试点乡(镇、街道)工作的监督指导责任,结合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状况,开展事前培训、事中指导、事后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成效。抓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信访件的转办督办工作。
县直相关部门:县公安、人社、医保、住建、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确认权限下放试点改革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是便民、利民、为民的具体表现。试点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将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列为当前工作重点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试点乡(镇、街道)要认真谋划好该项工作,结合乡(镇、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配足配强工作力量,务必保障配备2人以上人员专职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并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场所,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严肃工作纪律。试点乡(镇、街道)要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明确各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县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死亡保”等违反社会救助政策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不力、敷衍了事等相关责任人员,报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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