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册亨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文号 | 册府发〔2025〕14号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 ||
| 发布机构 | 册亨县人民政府 | 是否有效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册亨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册亨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册亨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有序发展,不断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推进移风易俗,倡导社会殡葬新风尚,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册亨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册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殡葬政策,是指以县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主体,涵盖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重点救助对象殡葬救助项目、节地生态葬奖补及减免项目等内容的政策体系。
惠民殡葬项目内容:
(一)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费。是指在册亨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殡仪服务单位专用车辆接运遗体(含抬尸、消毒)。
2.遗体冷藏存放费。是指遗体火化前使用殡仪服务单位冷藏(冻)柜所产生的费用,冷藏(冻)时间不超过5天(含5天)。
3.遗体火化费。是指使用殡仪服务单位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4.骨灰寄存费。是指在殡仪服务单位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所产生的费用,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
5.悼念厅租用费。是指在县殡仪服务单位租用普通悼念厅开展悼念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悼念时间不超过3天(含3天),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收费标准计价,最长不超过5天。
(二)重点(救助)对象殡葬救助项目
1.对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出具相关依据的无名尸体,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价值300元以内骨灰盒、简易墓位和免除墓位管理费。
2.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精简退职老职工,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独家庭人员,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购置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收取半价。
(三)非火化区火化奖(免)项目
非火化区死亡人员家属自愿选择火化的,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奖励由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直接代为发放。
(四)节地生态葬奖(免)项目
上述减免对象在册亨县城市公益性公墓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节地葬式的,可给予500元/墓位的一次性费用减免补贴;(2)生态葬式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费用减免补贴;(3)撒散葬式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三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下列人员在册亨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其遗属、法定监护人或赡养人自愿遵守册亨县殡葬改革政策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一)具有册亨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非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1.驻册亨县部队现役军人、无册亨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人员。
3.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
4.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5.与驻县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或死亡前在册亨县居住满1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 惠民殡葬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办人(遗属、法定监护人或赡养人)应当在死者丧事办结后凭火化证和安葬证,向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册亨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亡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四)亡者为驻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驻军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
(五)亡者为外来从业人员的,需提供在册亨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及以上的缴费依据或居住证复印件。
(六)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需向册亨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册亨县节地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以上凡要求提交复印件材料的,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七)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条件减免的,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经办人。申请人对减免认定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县民政局申请复核,县民政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经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印证材料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的,可向有关单位查证,向有关单位查证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五条 资金保障
以上涉及惠民殡葬基本服务减免的费用,由县级财政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提供保障,设立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贴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据实报账,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在减免费用申请审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采取虚报申领、伪造、隐瞒等行为获得减免或领取奖励费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其限期清退,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民政局负责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和奖励费,严格审核把关;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民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县殡葬事务服务中心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和节地生态殡葬奖励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2022年3月4日印发的《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册亨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册府发〔2022〕2号)同时废止。
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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