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一、燃气设施
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按如下规定
(一)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 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 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在作业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二)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三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当在作业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现场指导。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燃气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0859—4211183进行举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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