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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4-26 14:47:01    文章字号:   

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予公布:

一、燃气设施

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按如下规定

(一)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 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 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在作业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二)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三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当在作业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现场指导。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燃气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0859—4211183进行举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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