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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10-27 09:08:25    文章字号:   

一、案情简介
    近日,册亨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者楼中队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涉嫌驾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到册亨县者楼街道东风村随意倾倒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跟踪查处。
    二、处理结果
    经查,张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场对张某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马上改正,要求张某某严格执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除所倾倒的建筑垃圾。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
    三、法律法规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管理建议
    建筑工地、门店和住宅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和倾倒,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城市居住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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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拥军路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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