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5年1月份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人社中心: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等十二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民通〔2020〕6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及《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务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乡镇排查初审、受理、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确认等程序,现将2025年1月份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认定标准的63名未成年人给予发放基本生活费共计88200元,现将有关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时间及发放标准
(一)补助时间:2025年1月。
(二)发放标准:补贴标准按散居孤儿1400元/人/月标准执行。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发放要求
(一)为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实行社会化(财政统发一折通)发放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费,即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由县财政通过“一折通”统发系统直接拨付到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个人账户。
(二)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申报、变更、停发的动态管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该终止的情形包括:
1、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继续在校的需由所在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后发放。
2、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3、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4、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户籍迁出现居住县(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
6、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以上情况由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终止保障登记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确保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已经上报并审批合格的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人数,督促落实其基本生活费是否发放到位,杜绝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和截留等违法行为。县级民政部门对发放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的,除追回资金外根据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附件:1.2025年1月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一览表
册亨县民政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1:
2025年1月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一览表
序号 |
乡(镇、街道)名称 |
总人数(人) |
补助标准(元/月/人) |
补助发放金额(元) |
备注 |
1 |
纳福街道办 |
1 |
1400 |
1400 |
|
2 |
者楼街道办 |
6 |
1400 |
8400 |
|
3 |
高洛街道办 |
10 |
1400 |
14000 |
双江转高洛街道安置 |
4 |
坡妹镇 |
23 |
1400 |
32200 |
|
5 |
冗渡镇 |
12 |
1400 |
16800 |
|
6 |
巧马镇 |
3 |
1400 |
4200 |
|
7 |
丫他镇 |
5 |
1400 |
7000 |
|
8 |
秧坝镇 |
1 |
1400 |
1400 |
|
9 |
弼佑镇 |
0 |
1400 |
0 |
|
10 |
八渡镇 |
0 |
1400 |
0 |
|
11 |
岩架镇 |
0 |
1400 |
0 |
|
12 |
双江镇 |
2 |
1400 |
2800 |
|
13 |
百口乡 |
0 |
1400 |
0 |
|
合计 |
63 |
8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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