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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果种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2-19 17:08:54    文章字号: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为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册亨县税务局根据企业行业分类、经营状况等,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行梳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


一、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 、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 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 2 )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 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3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 享 受 即征 即退 、 先征 后 返(退 ) 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 1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 1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 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带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 退 ) 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 政策。

纳税人自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 退 )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 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14 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17 号 )

【办税流程】

1.需要市场主体在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后自行在电子税务局发起留抵退税申请。

2.具体步骤: ( 1 ) 纳税人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 一般退 ( 抵 ) 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 】,进入留抵退税申请表填写页面。 (2 ) 系统提供了系统预提和自行填报两种申请方式,推荐使用【系统为我预填数据】服务。 系统会自动带出企业划型、当前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等数据。 需纳税人核对相关预填数据是否有误。 并勾选申请退还项 目 的类型。 ( 3 ) 对 2019 年4 月 1 日 以来是否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 政策进行确认,如未享受,选择【是】, 点击【下一步】。 ( 4 ) 系统弹窗提示,再次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 点击【继续申请】-【提交】-【继续申请】-【确定】后完成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所有步骤。

3.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推送至人行部门退至纳税人账户后完成退税。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在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自 2022 年 9月 1 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2 号 ) 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 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 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 4 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1 月、12 月,2022 年 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 ) 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 ) 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 (含 2000 万元 ) 4 亿元以下 (不含 4 亿元的企业 )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 ( 不含2000 万元) 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 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 年 1月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 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 、 2 月 、 3月、4 月、5 月、6 月 (按月缴纳 ) 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 ( 按季缴纳 ) 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国 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 ) 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 年 1 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 (费) 并享受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

【办税流程】

制造业中型企业在 2022 年 3 月、4 月、5 月、6 月、7 月 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 (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 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 2号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 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 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制造业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3 月、4 月、5 月、6 月、7 月 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 2 号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规定范围内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确认 ,2022 年3 月、4 月、5 月、6 月、7 月暂不划扣其应缴纳的规定范围内税费, 自动延缓缴纳 6 个月。

若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相关税费,在 2022 年 4 月、7 月 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是否延缓缴纳,操作流程同按月度申报的纳税人。

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 2 号公告办理。 ( 2022 年 17号公告申报享受流程同上)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 1 )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 2 )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亿元以下;

( 3 )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 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 (月) 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12 号 ) 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 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 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12 号 )

【办税指南】

需要市场主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预缴申报时,通过手工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 预缴纳税申报表 ( A 类 ) 》之《资产加速折旧、摊销 (扣除 ) 优惠明 细表》 ( A201020 ) 第 2 行 “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报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A类,2017 版 ) 》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80 ) 有关栏次。


四、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身份合格。 此项政策适用主体仅限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具体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1 )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 即使适用 3%征收率,也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2 )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次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 明确的 “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仅适用按月、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除外 ) 。( 3 ) 其他个人 ( 自然人) 属于按次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 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 3%征收率的,就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4 )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没有销售额数量限制。但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应当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 ( 自行选择办理登记的当月 1 日或者次月1 日 ) 起,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征收率合格。 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限于适用 3%征收率的部分。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保服务选择差额缴纳增值税等业务,不得适用 15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纳税期间合格。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

4.发票开具合格。 ( 1 ) 只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征增值税是增值税税制原理决定的,避免出现上游企业因免税而未计算销项税额, 而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现 象。 ( 2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 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免税发票的,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 “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而不得开具标注 “0”或星号 “***”字样的普通发票。( 3 ) 放弃免税的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日之后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 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得再开具 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2022 年第 15 号)

【办税指南】

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找到相应申报模块 ( 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申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 , 由于 2021 年 11 号公告规定的“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有效,所以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纳税人是否适用 2021 年 11 号公告为标准 ( 月销售额 15 万元、季销售额 45 万元 ) ,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相应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内:

1.月销售额15 万元以下的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没有超过 15 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 45 万元,且没有 其他免税项目,应适用 2021 年 11 号公告规定的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如纳税人是企业,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10 栏 “小微企 业免税销售额”即可;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填写在第 11 栏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即可。上述这两类纳税人均 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的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 45 万元,且没有其他免税 项 目,应适用 15 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销售额应 全部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第 12 栏 “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增值税减免 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 同时,如果纳税人有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 1 ) 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2 )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3 ) 中药材的种植; ( 4 )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5 ) 牲畜、家禽的饲养; ( 6 ) 林产品的采集; ( 7 )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8 ) 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 1 )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2 ) 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 、牧 、 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 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 2008〕 149 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 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 2011 年第 48 号 )

【办税指南】

季度预缴: 《A201010 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 、所得减免表》 中第 30 行农林牧渔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项,填报根据税 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非收入额。

年度汇算清缴:填报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中减免项目为 “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的项目,但要注意 基础信息表中的行业代码应属于农林牧渔行业。


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 号 ) 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 )

【办税指南】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以下统称纳税人 ) 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选择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内增行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

值税”,填入相应归集正确的减免金额税即可享受。


七、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免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一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以下简称汇算清缴 ) 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 ( 二 ) 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纳税人依据 2021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 “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 自首次办理 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 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 “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已按规定申报 缴纳 “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 、新设立企

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 ( 一) 项、第 ( 二 ) 项规定的 “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 “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 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22 年第 3 号 )

【办税指南】

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申 报 (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 : 1.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 网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 ) , 找到相应申报模块 ( 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 ) ;2.进入 “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套餐”模块,进行对应税种的税源采集,采集保存好相关税源信息后,勾选对应税种进行税源信息同步 (税源信息同步成功后, 申报表上会展示相关税款信息) ,对减征政策主体资格进行确认,保存申报, 点击申报,确认执行操作,完成申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1. 登录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找到相应申报模块 ( 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申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对应申报表) ) : 1.1.小规模纳税人进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系统自动确认享受减半政策。 1.2.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进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 一般纳税人适用 ) ”,填写相关附表后,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 附加税费情况表) 】模块;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征优惠】 中选择 “是”;核实减征政策适用主体、减征政策起始时间、减征政策终止时间, 以及表格第 9、第 10 栏次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保存申报。


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优惠内容】

自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13 号 )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21 年第 12 号 )

【办税指南】

1.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 A 类 ) 》 ( A200000 ) 第 13 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 季 ) 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 B 类,2018 版 ) 》 ( B100000 ) 第 17 行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 所得税”填报。

2.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A 类,2017 版 ) 》 ( A107040 ) 第 1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 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 B类,2018 版 ) 》 ( B100000 ) 第 17 行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3.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 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 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 申报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并生成表单,纳税人确认即可。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

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 年 4 月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 号 ) 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 号 ) 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39 号 ) 第二条

【办税指南】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填列《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二 ) 》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表 ) 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依据收购发票或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9%计算抵扣进项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 6 栏次填列 “份数” 、 “金额”,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 “份数” “金额”;如果购入农产品用于加工适用 13%税率的货物的,可以在领用时加计 1%计算抵扣进项税,该笔进项税填列在附表二 8a 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 税额”,该栏不填写 “金额” “份数”;第 12 栏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填写合计抵扣进项税额。


十、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 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招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 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 号 ) 第二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 2019 年第 10 号 ) 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 18 号)

【办税指南】

1.人员信息采集。纳税人在每个自然年度首次享受该项政策时,在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 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 报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点击人员采集。

2.按期申报扣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后续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情况填报: ( 1 )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入抵减额后,将在主表第 23 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自动显示。如纳税人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 号 ) 文件相关减免规定,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优先选择享受免征政策。

( 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表填入抵减额后,则需手动将抵减额填入主表内第 18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如纳税人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 号 ) 文件相关减 免规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优先选择享受免征政策。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以差额部分在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内扣减企业所得税。


十一、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 ( 36 个月)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 ) 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 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 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 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2 年第 4 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 号)

【政策依据】

1.信息采集。登录 “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通过 “我要办税 — 综合信息报告 —税源信息报告”中的 “企业重点人员采集”和 “企业退役士兵采集”模块,填写《企业重点人员采集表》或《企业退役士兵采集表》。信息采集也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2. 申报减免。登录 “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通过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减免。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1 )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 2 )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 五 ) 》 ( 附加税费情况表 ) ,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费 ) 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 ( 费 ) 额,扣减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3 )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第30行和第 31 行,在对应的 “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


十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政策主体】

以外购农产品或自产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及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5 号 ) 等文件,结合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述行业的范围均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划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农产品,是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财税字〔1995〕52 号印发 ) 以及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文件明确的初级农业产品。

第四条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通知》 (税总函〔 2017〕 426号 ) 第三条规定的流程执行。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将既有外购农产品又有自产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按照本规程进行管理。

第六条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核准制;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第七条 试点纳税人因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章 进项税额抵扣

第八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九条 对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销售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货物,均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 2012 〕38 号印 发,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规定的抵扣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的农产品原料, 既有外购又有自产农产品的,其耗用自产农产品部分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对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辅导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试点时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协商将进项税额分期转出。

第三章 核定方法及计算

第十三条 对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一 ) 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黄粑、饵块粑、淀粉及淀粉制品、缫丝等产品的,采用投入产出法。

(二 ) 生产销售中成药、辣椒制品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物质发电的,采用成本法。

(三 ) 兼营既适用投入产出法又适用成本法的产品的,可统一采用成本法或分别核算,一经确定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改变。期满后需改变核定方法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四 )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采用参照法。

第十四条 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核定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含税,下同) 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 (以下简称 “扣除率”) 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 ( 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 (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 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 “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 ×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 当期买价) /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第十五条 试点纳税人兼营适用投入产出法多个扣除标准的货物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单独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核定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 ( 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上年投入生产农产品的外购金额” (含税 ) 为上一年度全部产成品、半成品以及在产品的生产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但不包括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投入生产的农产品”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前的从产成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 “上年生产成本”是指上一年度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货物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辅助生产成本等。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上年生产成本均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第十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调整额计算公式为:

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调整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 × 当期实际农产品耗用率 × 扣除率/ ( 1+扣除率) - 当期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参照法中,试点纳税人开办当年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次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对上一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第十九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 1-损耗率 ) ×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 ( 1 + 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第二十条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 ( 1+扣除率)

第二十一条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第四章 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纳税人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记入规定会计科目核算。如不能准确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

试点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不再单独计算增值税进项税

额,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 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实现销售后再按照计算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相关科目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科目。具体可参考以下会计科目处理:

( 一 ) 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货物并实现销售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 二 )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销售半成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贷:其他业务成本

( 三 )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贷:生产成本

(四 ) 采用成本法核定的,年度终了根据当年的实际耗用率调整当期进项税额时:

调增进项税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减进项税的: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十三条 试点纳税人转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时,可参考以下会计科目处理:

(一 ) 一次性转出的:

借:存货类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二 ) 分期转出的:

借:存货类科目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总额)在实际转出的当期,按照转出金额: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 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


十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纳税人 )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 ) 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 (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 ,并且安置 86 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5 人 (含 5 人) 。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含一年 )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级或 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 ( 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 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 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 (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 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6 年第 33 号 )


十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 (含 1 年 )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 号


十五、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 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 30 人 (含) 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 ) 第四条



十六、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 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 ( 新疆阿克苏地区 6 县 1 市享受片区政策 ) 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49 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 第 18 号 )


十七、有关非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一、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内收费项目, 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 收滞纳金。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 14 项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 2022 年第 29 号 )

十八、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2022 年 4 月至 6 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费款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条件】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 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 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2022]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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