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根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暂缓办理。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依法被社区矫正和剥夺政治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民在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无《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十七条中规定暂缓变更姓名情形的,可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向辖区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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